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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家的出现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行政国家的出现更导致了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 指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十分明显,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基于法国宪政史的特点,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则在其鸿篇巨著《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的名言。毋庸置疑,这些论断都是法、德两国独特的宪政实践的产物。日本行政法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也有类似的表述。例如,和田莫夫就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盐野宏也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由此可见,诚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言:“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很明显,这与英美国家学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比较。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不过,近几年来,这种主流的观点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甚至反对。例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从形式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虽然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应该是宪法的简单扩展和延伸”,“行政法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意义的部门法”。行政法学者叶必丰教授则以“部门法的存在以特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全部法律规范的分解和综合”为由,提出“宪法同行政法、民法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部门法”的观点。尽管这一认识尚待进一步论证,但最终又有学者撰文将宪法的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并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
除了上述研究视角之外,我国学者还就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已故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行政法将无从产生。”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青年学者陈端洪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与宪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因为都直接关心公共机构与权力,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被统称为政治法,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见, 就“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而言,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杨海坤教授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指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除了从属关系、部分重合关系以外,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关系。这一挑战性的观点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笔者一直思索着这一观点是否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本文的探讨即是这一思索的延续。我们认为,对宪法与行政法内在关系的探讨与揭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我国行政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出了幼稚期正朝相对理性化阶段迈进。这是行政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世纪之交,党和国家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抉择,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无数新的机遇。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法律支柱的行政法,其发展不可固步自封,必须自觉地在宪政理念的支配、引导下求得更深入的发展。毋庸置疑,行政法发展的转折时期已经到来。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重新审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我国宪法尤其是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们看来,对这一关系的揭示既要考虑到域外行政法的发展及其演变,更要立足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具体实践。基于此,本文通过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双重影响,试图说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即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和推动作用。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积极影响,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生成与实施;同时,竭力减轻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影响,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清除障碍,从而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还有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生活所趋。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使我们必须对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民行使权力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的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存在,当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此种对人民不利的救助,在以往不论是属于神学、哲学、或是历史学的讨论范畴,现今都已成为法律问题。此等以法律形式来解决的个人问题,变成了行政法的内容,而且多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人民救助。民众对于这种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强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法手段予以解决。所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任务也因此扩张,形成社会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以解决国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修改的重要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这些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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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美术界,许多美术创作者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创作心灵的迷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美术创作中“技”与“道”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以“道”为中心是美术创作中的基本思想,“技”是“道”的哲学思想的具体体现。“技”与“道”对美术创作的影响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和促进的。技法是伴随着“道”的审美趣味的不断发展而日趋成熟的,正是因为“技”的不断成熟,才会促进“道”的升华。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不能过度重视强调一方。过分强调技艺就会忽视美术创作的精神思想内涵,忽略技艺方面的提高也是不行的。
庄周在《庄子》-书中对“道”与“技”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即“道”进乎“技”“道”在“技”中、“道”“技”合一。而在美术创作中,“技”是“道”的基础,“道”通过“技”来体现,一件优秀的美术作品都是既精于“技”,又重于“道”。
在美术创作中,“技”的范围很广,在科技还未发达的以前,“技”可以理解为对绘画书法中“技巧”的熟练掌握,而在世界多元化发展的今天,随着艺术作品的多元化,“技”是完成一件出色的艺术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们如何能够具备这些条件呢?一,我们对于我们进行创作的所使用的工具,材料,或者是软件、工艺要能够熟练地运用。二,在美术创作中,不管是绘画,设计中的效果图,还是雕塑艺术,都离不开造型能力。造型准确是最基本的,更重要的是将造型通过创作需求和实际创作环境表现出来。三,空间比例在画而上的安排,它决定着画而中各种物象的组织、安排,直接关系到画而的构图和观者的视觉感受。常规、基本的空间、比例运用如对称、平衡、黄金分割等,都应该很好地掌握。四,色彩的合理搭配,色彩是艺术的重要视觉语言,是创作者表达情感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当下新新世界,色彩更是人们传达信息和接收信息的重要元素。不管是那一种设计,都离不开色彩的搭配。
单纯的技术表现不能被称为是艺术,好的艺术作品都是灌入了画家的思想与灵魂甚至是一个时代的思想。“道”就是的美术创作者基于“技”把白己对生活、经历、环境的感悟投之于作品,使作品具有灵魂,具有思想。
其实,“道”就存在与我们日常的生活中,蕴藏于我们的内心,渗透在我们人生的旅途中。我们每个人都在不同的环境中长大,对不同的事物、不同的人、不同的地点都有不同的看法与感悟。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我们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正是这种独特的观点让我们明确了方向,知道了怎么去实现我们的目标。而美术创作者,把白己的理想、目标、追求甚至是对人、对物、对生活的感悟投注道作品之中并准确的表达出来时,便形成了美术创作中的“道”。
庄子“道”“技”合一的思想,也就是艺术与哲学合一的思想,而哲学本来白于生活,生活本就是一部哲学史书。在美术创作中,“技”是“道”的基础,“道”通过“技”来体现,一件优秀的美术作品都是既精于“技”,又重于“道”。所以说,在美术创作中,“技”是必不可少,而我们又不能仅仅满足于“技”,要去追求“道”,美术作品的创作,讲究“技”与“道”的完美结合,这样创作出来的作品,才堪称经典。
俄罗斯巡回画派的伊利亚?叶菲莫维奇?列宾,列宾因为出身较为低下,这种低下的社会地位,促使了列宾比别人遭受到更多的人情冷暖。尽管是这样,列宾仍然利用有利条件认真学习绘画,练就了扎实的绘画技能。受当时社会环境他创作了反应底层人民艰苦生活的《伏尔加河上的纤夫》,这幅著名绘画作品,表现了低层人民的生活境况,列宾为了描绘这些人物,从这些人物形象当中,我们不仅仅能够解读到当时沙皇俄国时期劳动人民的苦难与悲惨命运,甚至能够看到这些纤夫身上的巨大力量以及不愿意一辈子都受到他人压迫奴役的悲壮反抗意识。
在中国画中,也缺少不了这种扎实之“技”、生活之“道”。据记载,著名画家黄公望三十一岁开始作画,由于际遇的坎坷,到五十岁左右,也就是出狱后才专心从事山水画创作。由于他热爱自然,有较全而的文化修养,早期又在临摹众多的古代名家作品中练就了深厚的功力,胸中积累博大精深,使之一起步便具有了扎实的技艺与得天独厚的思想内涵,显示了艺术上的高格调。他的山水画大致有两种风格:一作浅绛色,山头多岩石,笔势雄伟;一作水墨,皱纹较少,笔意简远逸迈,充分体现出“寄兴于画”的思想和“浑厚华滋”的笔墨效果。
著名画家罗中立以一幅《父亲》轰动了整个画坛,从画中便可看出作者的绘画技艺之精湛。《父亲》刻画出了中国农民的典型形象,老农开裂的嘴唇、满脸的皱纹以及手中粗劣的碗等等写实的描绘,消除了观赏者与作品之间的隔膜,深深的打动了无数中国人的心;画家以深沉的感情,用巨幅画的形式,借超写实主义手法,刻画出一个勤劳、朴实、善良、贫穷的老农的形象。他咄咄逼人,发人深省。多少人曾在他而前黯然神伤。因为这位老农的形象已经远远超出了生活原型,他所代表的是中华民族千千万万的农民。正是他们辛勤的劳动,才养育出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他是我们精神上的父亲!《父亲》之所以引发了一个时代人民的共鸣,就是因为这幅作品不仅是一幅优秀的美术作品,更是一幅承载了画家全部思想感情的载体,即生活之“道”。
综上所述,可见,在美术创作中,“技”是所有一切的基础,“道”是“技”的升华,“道”寓于“技”。所以说“道”与“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做到“技”与“道”的完美结合,才可以在美术创作中取得辉煌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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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现实自我概念与理想自我概念之间的差异可以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自我概念对心理健康是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关键取决于自我概念的性质,即主动进取性或被动消沉性。一般认为,积极的自我概念可以促进个体的心理健康。正处于青年期的高职生的自我概念仍在不断发展,因此,研究高职生的自我概念,并探讨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对现阶段高职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自我认识与心理健康两者间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人类对健康的认识与追求是和生产力水平、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相联系的,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各种健康问题的探索与解决,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也逐步趋向完善。快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和社会文化,使现代社会生活普遍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已不得不让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理健康,而自我的认识对我们自己的心理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生理上的不适,亦或是情绪上的变化,对于自我个体本身都是第一感受者。
“雅典的人们,我向你们致敬,爱你们,但是我更要听神的话,而不是你们的。只要我还有一口气,能够做,我就根本不能停止爱知,要激励你们,告诉我遇到的你们中的每个人,说我习惯说的话:‘ 最好的人,你是雅典人,这个最伟大、最以智慧和力量著称的城邦的人,你只想着聚敛尽可能多的钱财,追求名声和荣誉,却不关心,也不求知智慧和真理,以及怎样使灵魂变成最好的,你不为这些事而羞愧吗? ’ ”[1]
“生活的真正意义是认识你自己”,自我认识是主体对自身的反思和理解,即自我对本我的理解和评价,是他们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特征的认识,主要是解决“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为什么是这样的一个人?”等问题。
自我认识是自我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主观自我对客观自我的认识与评价。它包括: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分析、自我评价等[2]。其中,自我评价是自我意识的核心,也是建立在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的基础上。自我评价是一种基于此对你自己的判断。拥有自我评价的权利,对个人的心理生活和行为有着巨大影响的。倘若个体的自我评价与他人对自己客观评价相差甚远,就会是的自我个体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矛盾,随着时间增长这样我们个体本身而言,将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即自卑或者自大,从而形成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成长经历。
自我认识在整个个体意识体系中拥有者奠基作用,属于自我意识中认识的范畴,美国心理学家约翰(Jone)和哈里(Hary)提出关于人自我认识的窗口理论,被称为乔韩窗口理论[3]。他们认为,人是对自己的探索过程叫做认识。因为每个人的自我都有四部分:公开的自我,盲目的自我,秘密的自我和未知的自我。通过与他人倾诉秘密的自我,从而发现那些自己一直察觉不到的自我,从他人的反馈减少盲目的自我,这样我们对自己的了解会更为客观和准确些。
1946年国际心理卫生大会将心理健康定义为:“在身体、智能及情感上,在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的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而目前我们通用的心理健康的概念定义为:能够适应当前的发展环境,有健全的人格特征,认知,情绪反应,积极的意志行动,维护正常的控制能力。
心理健康是一种对于个体而言,内心和行为上都能对自己当下的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一个良好的状态,从而让自我的能力发挥到最佳状态。心理健康具有相对性。健康的和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的划分只是相对的,在健康和不区分绝对的超然的,不健康。心理健康不能脱离个人的自身条件,不同社会对心理健康划分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心理健康具有动态性。心理健康目前成为了我们每个人最终的理想追求,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活的快乐、幸福,一直追寻着一种最佳的心理状态,这已然成为了人类永无止境的追求方向。
三、自我认识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世界卫生组织《阿拉木图宣言》提出了21世纪“人人享有健康”的奋斗目标[4]。人类社会所谓的对身体和心灵的呼唤变得越来越紧,人们需要健康,需要享受社会生活的高质量。心理健康与健全的个人生活发展,是对大学生的培养至关重要,也是对我们现在每一个人过好每一天的基本要求。
(一)心理健康是正确认识自己的前提
“熟知你自己”是源于古希腊千古名言,它凝集着人类的聪慧。人类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充满了自我探索。心理健康的人,可以客观地评价自己,并接受与欣赏自己。他们能与当下的环境相适应,从而能够把握住自己的方向和行为。和心理障碍的人相比,他们总是正视自己和环境的观点,或自卑,敏感,多疑,抑郁,把自己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正确的评价自己,正确判断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从而不让自己在是否能正确认识自己过程中感到迷茫和彷徨。
(二)心理健康与自我确立
自我确立,就是树立自己独立的需求结构与价值观,是告别不成熟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5]。现代社会的迅速变化,价值多元化,增加了自建的困难。如果一个人长期没有自我建立的状态,会有心理障碍,进而对个体人格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而对于一个已拥有很好自建能力的人而言,他可以正确的认识和评价自己,能够很好的找到自己的自身的优点以及缺点,从而可以在一个非常复杂而具有一定难度的环境中搜寻对自己有力的信息,比较并确定自己的价值观,良好的价值观将作为心理健康的决定因素,决定你对事情的看法,想法和行动,并对人格的统一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心理健康与生活适应
生活不仅与相关的适应能力,还具有更广泛意义上的个性的关系。适应性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具有灵活性,并能得到充分的开发。当你的心理素质十分强大的时候,你会发现自己能够很快适应周围的环境,同时自己也能十分迅速地进入一个新的角色,这个时候就足以体现心理素质对于我们适应新环境有着十分推动性的作用。生活适应,各方面的表现都是在生活中展现的,虽然小,但对个人有很大的影响,它也是大学生成功的基础。
(四)心理健康与学业
如何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及获取多少知识的方式和向他人学习,如何使自己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是一个质的飞跃,所有这些都与心理素质密切相关。心理健康的人,有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质量,能够有效的工作;一个理性的思维习惯,能正确对待短暂的失败和挫折。对于心理素质不强的人,即使是高度聪明,但可能整天烦恼自己的心理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和面临的不利局面,或者不能很快适应自己的新角色,不能承受暂时的挫折和打击,往往不能持续有效的学习,从而获得最后的成功。
(五)心理健康与社会交往
时至今日,小到儿童,大到老年人,心理健康已经不得不成为我们首要关注的问题。无论是从人的身体健康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个健康的心理不但影响着我们自己,也能给予我们周围人一种正能量,就如同一个令人心旷神怡的地方谁都愿意停留在那,人与人之间也一样,一个充满着阳光和正能量的人,人人都愿意与这样的人成为朋友,这样不但自己积极,也把积极的力量传递给了他人。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管理人员的心理健康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能力,接受他人,善待他人,能够很好的与他人沟通和的互动。成才,是一个极富魅力的字眼。大学时代,每个人都在设计人生,追求着成功。真正的成功,是与正确的自我认识、明确的奋斗目标、良好的生活适应、学业适应以及人际关系的适应密不可分。健康的心理是目前个体在当下这个时代能够生存好生活好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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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 根据人类社会法制进化规律,在进入宪政法治阶段,行政法作为宪政的支柱法,行政法对宪法实施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膨胀的行政权冲击宪法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客观现象,宪政背景下行政法的出现就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法在实现自身使命的过程中实施着宪法,行政法使抽象、文本的宪法成了现实、具体的宪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实施;行政法;行政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是宪法关注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法则是有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法,核心内容是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救济。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宪法与行政法在本质上关系密切。
(一)法制进化规律
法制是人类社会的实践结果,是人类社会自我治理的经验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产物,法制进化过程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 ,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1 ]这是对整个人类社会法制进化实践深刻分析后作出的经验总结。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起关键作用的某一类法律规范的表现上。社会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法律表现和法律结构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决定的。
在刑法社会阶段,法律规范的出现首先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满足统治秩序的需要,法制的目的主要是以强制迫使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将法律作为专门威慑的工具和惩罚工具,将法律视作国家暴力的机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强权秩序。到了民法社会阶段,法制虽然也有刑事法律规范,但与刑法社会阶段相比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法律规范在满足了统治秩序之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要求法制来维护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民法阶段的法制,确认和保证社会主体的机会均等,承认社会资源的差别拥有,为模糊的权利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基点,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权利。到了宪政阶段,社会发展要求法制对权利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宪政阶段的法制不仅要扩充权利的内涵和范围,还要突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来建立更多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二)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
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精神上共奉“法律面前权利与权力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平等不仅是公民权利间的平等和行政权力对待公民权利上的平等,而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普通法系之所以不对普通法进行公法和私法严格区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就是为了强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只有这样, 才以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宪法的平等理念已被广泛接受,但传统对行政法的误解———行政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还在延续。实际上,“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 2 ]。行政法本来就是平等的法,它是通过法律机制———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的设计来达到政府和公民间的平等。
以“控权”为导向的制度规范。宪法与行政法的共同任务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对社会控制的需要是政府产生的内在动力,而行政权力总有不断突破权力行使界限的冲动。对于行政权力危险性的深刻认识是宪法与行政法产生的直接因素,宪法在价值层面上断然否定了权力的绝对性与无限制性,“行政法是法律管束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的学问”[ 3 ]。行政法继续奉行宪法的控权理念,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各项权能间的相互分立、制衡和内耗,弱化其对权利的侵害能力。控制行政权力不仅是宪法制度设计的当然内容,也是行政法制度的核心部分。
实现公民权利普遍救济的法律实践。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的权利总是弱小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在宪政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核心的价值在于其保障公民权利。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构建,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权利有效救济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是权利的广泛性、基础性救济,宪法诉讼是权利的最后的、最高的救济。行政诉讼使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的宪法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宪法诉讼使得公民的“虚置”的宪法权利甚至是被立法所侵害的权利也可以寻求救济。
(一)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带有鲜明的法律传统背景
英美法系:英国行政法的开山始祖威廉·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4 ]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 5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由于在英美法系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普通法的传统下,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在两者的关系上实际更强调其统一性,更强调行政法对宪法的归属。
大陆法系: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教授曾经有一个著名论断:“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弗里茨·维纳曾说过,“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行政法向宪法靠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家同时参与着这个过程。[ 6 ]德国学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认为,德国现实是,“不仅基本权利和宪法的主导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法院的最高准则;而且行政法院的机构和组织本身,也一再从宪法中获得有力的推动。反过来看,宪法的现实效力,也在多种意义上有赖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院”[ 7 ]。
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所应追求的实体性的宪法价值本身,而且是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所应遵守的价值。”[ 8 ]笔者可以这么认为,在大陆法系,宪法和行政法虽然都归为公法,但行政法还是具有技术法、具体法的色彩;虽然行政法受制于宪法的框架,但突出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虽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部门法,但更多的是强调二者的共同功能。
(二)行政法取代宪法的认识误区
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中,尤以奥托·迈耶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观点最为引人注目,但也由于这句话导致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当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提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论断后,这句话就成为探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前提,倍受争议,也常被误解。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若理解成行政法能够取代宪法,两者关系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实际上这个论断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因此要理解这句话,就必须从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来理解。[ 9 ]奥托·迈耶的这句话“不应被解释为行政法可与宪法分离且不受宪法之羁束”[ 10 ]。
实际上,正是德意志帝国时期理想主义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行政法,导致了奥托·迈耶教授发出了那样的感叹。当时的宪法是以立法权来表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宪法的实施是依靠立法权来实施的,由于当时的宪法仍然是夜警国家时代的宪法,“宪法秩序空洞,而无具体地保障人权”[ 11 ] ,而奥托·迈耶所处时代已经由一个夜警国家转变为行政国家,出现的社会问题已经是传统宪法所无能为力的,这些社会问题大量地由行政来解决,行政权力大量膨胀,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在德国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技术法,行政法的技术性、实践性使得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由于其无实证法律效力和司法适用的机制变得“崇高”而无为,奥托·迈耶便认为行政法比宪法对社会生活能发挥着更大作用。实际上,“在对诸多具体社会事态的规制上,行政法的作用显得比宪法更为现实一些、实际一些”[ 12 ]。总之,极强实践性的行政法比崇高理想的宪法更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才使奥托·迈耶如此感慨。
宪法决不可能被行政法所取代。“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取代宪法,二者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我国有学者存在这样的认识:“也许宪法的充分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法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 13 ]对这一观点的认识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什么是行政法? 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依据的规则都构成行政法? 事实上行政规则(包括行政立法确立的规则)不等同于行政法,诚如德国著名公法学者卡尔·施密特所言:“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指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14 ]即使行政规则能作为行政法规范在宪政国家还要接受一个法律评价和宪法评价的问题。
第二,行政法冲击了宪法吗? 行政作为权力的表现,具有扩张和滥用的本性,而行政法的使命表明行政法具有与宪法一致的价值诉求,行政法实际上是把宪法控制行政权力的理论和制度具体化。
第三,宪法实施难道只能依靠行政法来间接实施吗? 宪法就不能直接实施吗? 宪法实施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一般来说,行政法作为部门法是对宪法的间接实施,但宪法并不是离开了行政法就不能实施。宪法直接实施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宪法诉讼,宪法的直接实施也不是行政法能解决的,甚至行政法自身实施中的问题往往最终将演化为宪法问题依靠宪法诉讼才能获得解决。国外的实践证明,作为宪法实施的宪法诉讼确保了宪法的独立性、增强了宪法的自主性、发挥了宪法的实用性。第四,若认为宪法仅处理抽象原则,而行政法则是这些原则的具体显现,这只是片面的见解。虽然宪法规范要比行政法更“抽象”些,因为根本法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像普通法律那么具体,抽象的宪法条款通过特有机制———宪法诉讼同样获得了具体的实践意义。“由于宪法是‘法’,它必然会不断运用到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去,并与行政法一样,和社会一起成长、发展。”[ 15 ]另外,历史事实也没有出现行政法取代宪法的结果,反而“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没有‘静止不前’,更没有‘消逝’,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充满了盎然生机”[ 16 ]。
为什么我国的学者会有宪法被行政法取代危险的认识呢? 这主要还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宪法实施的现实情况,是对我国宪法实施状况的担忧。“如果宪法的规定被普通法律具体化了,那么宪法的规定是无意义的,因为在太阳光下根本不需要点蜡烛;如果宪法的规范尚无具体规定,宪法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无法被执行。”[ 17 ]实际上,宪政下的宪法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宪法,或者说是长牙的宪法。
(一)行政冲击宪法
从“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出发,很多人根据对行政与法律实践的一般印象,认为行政法构成了对宪法的冲击。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因为构成对宪法冲击不是行政法而是行政或者确切地说是行政规则。行政冲击宪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传统的行政在西方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开始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自由放任”经济下的政府不干涉态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加剧,西方国家进入垄断经济发展时期,进入到了行政国阶段,出现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态势,突破了传统宪政模式[ 18 ] ,使行政权超出传统宪法的规制。“‘行政国家’的出现意味着行政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裁量的复杂化和行政职能的多样化,它一方面使社会成员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增加公众对公共行政的依存度;另一方面,行政的优越性又可能引发公共权力滥用、官僚主义甚嚣尘上、行政效率低下等负面效应,从而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造成威胁。”[ 19 ]行政对宪法冲击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对传统宪法立法权的侵蚀和倾轧。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严格的依法行政变成“行政造法”,控制行政的规则更多成为行政的结果,依据行政立的“法”行政,导致法律(民意的体现)之下的行政实际上成为了行政(行政的意志)之下的行政,这种行政状况直接侵蚀了宪法权力制衡原则,冲击了传统宪法存在的价值。
(二)行政法的兴起
“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问题,普通法已经无法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解决途径了。……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控制,我们必须产生一个新的法律种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法。”[ 20 ]控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是行政法秉承的宪法理念。但行政法面临的挑战是,“既要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权力,使它能够充分做好事,能够及时处理各种急迫的社会问题,同时,又要给它以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使它不能做坏事,不能侵犯公民权利。既要保证行政效率,又要保证社会公正。最好的政治形式便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既保证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来处理当代复杂的社会问题,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不致滥用权力。”[ 21 ]“行政国”反映的一定程度的行政集权,给国家权力分立带来了冲击,也给行政法的控权提出了新课题。行政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2 ]。
在行政扩张的大背景下,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就是从消极限制政府权力转变到在承认行政权扩张的前提下,强化部分政府权力以适应转变后的政府职能的需要,“行政法的发展随行政职能的扩张而加速”[ 23 ]。行政法作为宪政制度、民主法治和权力分立的的产物,“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4 ]。行政法正是基于此而产生并迅速发展。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就是通过寻求新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控制行政权,以促使行政权合法、有效地运作。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以及伴随而来的对其进行不同方式的规制的历史。[ 25 ]
(三)行政法控制行政
事实上,行政权力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基于事实的需要,行政机关需要权力就必须授予权力,需要多少权力,就必须赋予其多少权力,这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 26 ]行政不是行政法,行政规则并不等于行政法,并且行政及其规则都是行政法控制的对象。行政法作为法,就必须保持法律本性,决不会保持着行政的本性。行政法的本性是通过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法理想实现对行政的控制。行政既然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就有责任通过有效的机制去控制行政的过度膨胀保护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对于行政立法的客观必然性,宪法的应付办法其实就是在政治合法性各种渊源的框架内使之完成。”
[ 27 ]以事实状态存在的行政权力是适应社会秩序需求而存在的,而行政法的存在就是基于行政权力的现实危险性进行的控制。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其产生与发展都与控制行政权力紧密相连。“依法行政演变的历史既是行政权作用不断扩大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不断加强的历史。”[ 28 ]行政法面对行政权力的扩张趋向,表现出了一种宽容,但宽容决不意味着放任。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手段,也是行政法永恒的追求。行政法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定的权限内和法定的程序内,既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又促进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行政法不仅不得与宪法冲突,而且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积极实现宪法。”[ 29 ]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联的角度,也许对奥托·迈耶教授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可以重新理解。
第一,“宪法消逝”是消逝于行政法之中。宪法规范构成了行政法基本法源,从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近现代宪法和宪政所确立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原则产生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作为“静态”的宪法,其“高级规范仿佛已作为组成部分而被投入低级规范中”[ 30 ] ,宪法等待行政法将其规定或精神具体化,宪法“消逝”于行政法之中。
第二,“行政法长存”是长存于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的法律支柱———行政法,它的发展促进了宪法观念的传播和普及,促进了宪法确定的社会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宪法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只有在实施宪法中获得永久长存的生命力。
(一)行政法对宪法的落实
从宪法特点看,“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原则及宪法规定,如何在行政诸法规中落实,或相反地,公法或行政法,如何凡事紧扣宪法基本原理,让它前引主导,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否则即落入纸上民主或法律订在白纸上之讥”[ 31 ]。宪法需要实施,宪政理想需要溶入现实生活,行政法是传播宪政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的重要途径。行政法的任务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宪法只是设定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的目的则在明定所有相关施行细节。”[ 32 ]宪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基于公法目标上的一致性,行政法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延续。宪法是界定国家机关的权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在有限政府的宪政理念确立之后,行政法便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落实这一理念的使命,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行政法的规定让宪法可以在各案中得到贯彻,且变得有生命”[ 33 ]。
“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34 ]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行政法将宪法所宣示的控权价值转换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控权制度。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要把权利的宪法宣言变成现实,需要行政法的落实,特别是在宪法缺乏直接实施的有效机制情况下,行政法的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宪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35 ] 。行政法落实宪法权利的途径是把宪法上基本权利转化为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从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且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也会随着宪法权利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是实施宪法的另一种方式。宪法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宪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宪法权威的保障。然而,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其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稳定性的宪法规范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相对稳定的宪法有时显得僵化和保守。尤其是在社会处于急速转型的时期,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为了保证宪法的高度权威和稳定性,虽然可以通过修正宪法和解释宪法来解决,但频繁的修宪和释宪一是难以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二是可能导致宪法权威的丧失,因而必须寻求修宪和释宪以外的应变机制消解上述冲突。“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
[ 36 ]由于行政法规范具有灵活、主动的特点,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动的需要,缓解宪法所面临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窘境。“行政法并不是简单地演义宪法。这个最活跃、涉及经济、社会、环境、最富有变动性、应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几乎随时有可能补充、发展、修正宪法,乃至改变宪法的某些原则。”[ 37 ]行政法在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推动作用。”[ 38 ]
行政法对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法的权利丰富了宪法权利,并推动宪法权利的不断完善。“一个完全静止的法律体系是无法施行的,因为它迟早会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 39 ]宪法权利的规范也是高度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实际上,“一部巨细靡遗的宪法是无法长存的”[ 40 ]。在社会实践中,与宪法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变动相比,权利的变动更为迅速和敏捷。宪法权利规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中对权利不断增加要求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由于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都属于公权利,联系密切,因此在遵循宪法权利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法的发展实际上可以补充、丰富宪法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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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能见度是指视力正常的人在当时天气条件下,能够从天空背景中看到和辨认出的目标物(黑色,大小适中)的最大水平距离;夜间是能看到和确定的一定强度灯光的最大水平距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水平能见度与垂直能见度的关系及对交通运输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能见度是影响汽车、飞机行驶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气象基本观测项目之一,在平时观测中,我们会遇到垂直能见度较好,但雾、霾、烟尘等天气现象影响,天空的水平能见度较差,甚至会导致天空不明的情况,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本文主要就水平能见度与垂直能见度及天空状况不明的关系进行一些分析及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2.1 一般情况下水平能见度与垂直能见度的关系
水平能见度>4000m 时,垂直能见度通常为“好”或“良”;当空气中受到烟、雾霾、浮尘等天气影响,水平能见度<4000m时,垂直能见度通常为“差”;当能见度受雾、霾、沙尘等天气当水平能见度≥ 10000m 时,垂直能见度通常较“好”或“良”;当水平能见度在1000-4000m 时,垂直能见度通常为“良”或“差”;当受轻雾、弱降水或很轻的烟影响且水现象是水平能见度<1000m 时,垂直能见度通常为“劣”;致使天空不明,当天气现象为可见雾时,应该根据当时的天空实际状况,垂直能见度可以判定为“差”。
2.2 特殊情况下水平能见度与垂直能见度的关系
观测垂直能见度是靠空气的浑浊度来判定的,而空气浑浊程度也影响有效水平能见度,因此,有的观测员完全用水平能见度的好坏来判定垂直能见度,甚至认为是规定规范,这是对规范的误解。如当有效水平能见度<1000m 时,垂直能见度不能记“良”或“好”;当有效水平能见度≥ 10000m 时,垂直能见度不能记“劣”或“差”等,例如夏、秋季节,有时出现的辐射雾很薄,高度仅有几米至几十米,有效水平能见度虽然很差,但只有垂直向上可看到蓝天,那么,垂直能见度就可以记“良”或“好”;霾可以出现在近地面层,有时也可以出现在空中某一个或某几个高度层,如有霾时地面能见度很好,而天空中某一个或几个高度层上的能见度很差,此时应根据当时天空的实际情况,将垂直能见度判定为“良”、“差”或“劣”。总之,水平能见度与垂直能见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规律,但并非绝对。
3.1 当水平能见度<1000m 时,有时天空状况是可见的
通常情况下,水平能见度<1000m 时,天空是不可见的。在实际工作中,观测员习惯用有效水平能见度值来判定天空状况。当水平能见度<1000m 时,总云量、低云量记为“-”(天空不明),这种记录有时是错误的,例如有降水现象且降水量较大时,可以造成水平能见度<1000m,不能按天空不明处理,冬季出现大雪或暴雪时,水平能见度<1000m 甚至< 50m,天空朦胧一片,甚至分不清天地的界限,但应根据将雪情况及降雪时间来推断云的属类及高度,也不能按天空状况不明处理;当烟与轻雾共存时,也可以使水平能见度<1000m,但是不一定天空不明;当轻雾是由地面辐射冷却产生时,近地面乱流较弱,且烟层很低(逆温层很低时,由于烟粒都集中在薄薄的气层中,所形成的烟雾薄但非常浓),高楼的顶端有时清晰可见,约在十几米的高度有明显的分界层,天空情况明朗,此时也不能记为天空状况不明。
3.2 水平能见度≥ 1000m 时,也可以存在天空状况不明的现象
春季风沙过后,天空存在大量浮尘,天空朦胧一片且呈现土黄色,在太阳的照射下,天空呈苍白色或淡黄色,看不清天空的情况,但水平能见度却在>1000m,但此时仍然应判定为天空状况不明,总云量、低云量应记为“-”(天空不明)。当霾出现在高空某一高度时,太阳呈现淡黄色或桔黄色,远处楼房等深色物体呈现淡蓝色,垂直能见度很差,距地平面40 度以下天空状况无法辨别,但水平能见度也会出现>1000m 的情况。出现扬沙时,也有天空状况不明、能见度>1000m 的情况出现。
3.3 天空状况与垂直能见度的关系
天空状况不明与水平能见度并没有绝对关系,但与垂直能见度却有着必然联系。当天空状况完全不明时,天空非常浑浊,垂直能见度必为“劣”;当天顶状况可以模糊分辨,天空周围周围情况却分辨不清楚,天顶云状隐约可以辨别时,应判定为天空状况部分不明,这也应按天空状况不明处理,但垂直能见度可以根据当时天空的浑浊程度和实际情况记录为“劣”或“差”,当垂直能见度为“好”,天空不浑浊时,则不应判定为天空状况不明。
(1)当出现水平大雾时,水平能见度差的天气时,会对航班的起飞、降落、道路运输等造成直接影响。当水平能见度小于50m 时,航班起飞、降落、高速公路通常会采取封闭措施,因大雾及恶劣的能见度天气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占到了交通事故的29.5%,而在城市交通中因水平大雾天气会使城市上班高峰时段的交通流量增加30%左右,同时交通事故也上升25%左右,可见大气能见度对交通运输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2)水平能见度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大气能见度是反映空气质量的透明程度,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据气象资料分析,当水平能度>10km 时,则表示大气透明度较好,同时他也反映了空气中污染物和悬浮物等物质相对减少,碧蓝的天空,清洁的大气,人们会感觉舒适而精神。而水平能见度<1.0km 时,则表示大气透明度较差,空气中污染物和杂质等成分较多,一般会伴有霾、沙尘、浮尘等视程障碍天气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对人类的健康和出行都带来很大的影响。
大气能见度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性的,在季节变化上,春季夏季能见度均值较高,冬季空气能见度均值较低,午后是能见度指标最好阶段。大气能见度质量的好坏与人们生活生产紧密相连,恶劣天气下的能见度更是对交通和人们生活方面很大的负面影响,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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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管理论文:宪法制约行政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宪法制约行政法 全文如下:
1.1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共同点
虽然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很多的不同点,但是宪法与行政法均属于公法,并作为公法的同一性而存在,这点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公法是因政府有关部门而存在,其主要目标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政府的存在并不是自然就有的,而是为了顺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局势所成立的,人民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事从而达成某种契约,通过这种契约而设立政府,解决社会上发生众多的不公平事件,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建设和谐、民主、文明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公法是建立在政府的基础上的,没有政府的存在,公法就无法去实施其效应。公法的开展是以政府与公民的利益为基础。公共权力是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依据,它由人民而存在。政府的权力在一定的基础上是我国人民利用宪法来约束的,所以,政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将公法作为其行使政府权力的有利依据,只要有政府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公法的存在。公法存在的直接作用是利用公共权力的限制来规范政府。人们在最开始时设立政府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公法制约的基础上,政府有关官员是不会自觉主动追求的。当然,有时政府官员甚至会利用自己所任职位带来的权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最开始成立政府的目的好不相关。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公法设置有效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2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差异性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效力与权利义务的配置等方面。(1)效力。由于宪法与行政法的来源及程序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其产生的效力等级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根本而言,宪法是根据社会的意识形态而演变成的一种人民与政治的协议,它保护着我国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宪法是要经过全体公民公开讨论、公开发表意见,经过整合修订完善宪法,这个过程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是普通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而行政法归属于普通法律,所以行政法受宪法的制约。(2)权利义务的配置宪法是保障我国所用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法律,也不会对公民强加义务,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此,宪法权利义务在分配上具有单一流通性,在公共资源权利与受用者都具有宪法的责任主体,而私人的公民身份则不构成宪法的责任主体,对于宪法而言,宪法所适用的机构或人群是国家单位和政府任职人员,对于行政法来讲其具有的是双向流通性,私人权益与政府行政单位都要按照行政法来执行。
2.1传统观点
宪法的存在并不影响行政法的存在,传统的观点认为,宪法的存在只是静态不动的,它只存在于原则性上,属于一种非常抽象的规定,而对行政法的认识则是动态的,有“生命”存在的。但是就我国法律的发展来说,宪法和行政法都是不断变化的,从我国法律的相对性来说,宪法与行政法又是相对静止的。传统观点只注重行政法和宪法这两个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区别,然而却忽略了宪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关联性。
2.2当前观点
在当下时期,中国正处在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应该让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具有生命的活力,虽然宪法抽象难懂,但是可以通过司法案例或司法诉讼与宪法的解释来得以了解。宪法和法律之间必然是存在区别但是也更应该看到宪法和法律之间共同性,宪法的实施,不是拿下来就能用的,它要通过媒介来实施,其媒介就是行政法,所以宪法和行政法是相互依存的,宪法通过行政法来达到实施的目的,但是中间必定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其过程就是让宪法法律化。
3.1理念方面的制约
宪政的观点和思想理念为行政法控制权利的限度提供思想上面的支持,宪政在其根本的意义方面是对权利的完全绝对限制,其理解为国家行使的权利和法律必须要在宪政的框架内或是宪政所能允许的边缘地带,而在社会的制度发面宪政则可以理解为限制权利过于集中,通过宪政使权利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机构权利互相依存,互相牵制,使其对外的破坏能力逐渐减弱,从而能过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大化行使和利用,近代的宪政主要是通过以人民的自由权益为基础,人民的权利来自于宪政从而产生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又可以产生并且来限制国家的权利,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国家的发展与权利又服务于人民,由此建立了行政法,行政法本质上是有宪政的影子,因此行政法也具有控制行政权利的核心,其思想要旨是发展和落实人民自由权利的实施。
3.2作为母法进行推广
宪法作为我国的母法进行推广,而行政法是我国的一项普通法律,依附于宪法,宪法对行政法起着制约的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其由来是我国宪法的不断发展所确立的民主、人权、法治等原则。依法行政就是根据我国的宪法来约束公民及政府的行政权利,并且相关的行政机构在行政过程中不得采用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措施。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中,将宪法作为母法进行推广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首先,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之上,在得到人民的同意之后才能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权力做与人民有害的事情。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利中,公民有权参与监督。其次,行使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自由的一项权利类型,因而,行政权力有必要受到法律的监控。故我国的行政权利受公民和法律的双重监控,有效地将我国建设成法治社会。最后,我国的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将公民的基本权益落实到位,让我国的公民充分享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充分落实人权原则。
现阶段,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关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议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逐渐完善过程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的公民行使权利的有力依据。行政法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人权的一种法律途径。宪法与执政法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执政法对宪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宪法对执政法又有着制约的作用。对我国法制的健全有着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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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留守儿童群体的迅速壮大,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状况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农村留守初中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应对方式问题已经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和研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留守中学生的攻击行为与应对方式、心理健康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解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的现状以及攻击行为与应对方式、心理健康的关系,本研究对江西省农村中学留守学生进行了调查分析。研究显示,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检出率较高;留守中学生的攻击行为存在年级、性别差异;留守中学生高、中、低攻击组在应对方式、心理健康上存在显著差异,高攻击组的应对方式更消极,心理健康水平更低。
〔关键词〕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应对方式;心理健康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6)02-0008-04
攻击行为是一种通过语言、肢体动作等行为侵犯他人,对他人的身体、心理产生伤害的不良行为。高攻击行为青少年会产生近期或远期不同程度的认知、行为、情感以及生理障碍。
江西省存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出外务工的情况,全省农村中学存在比例极高的留守学生,且留守学生中存在较多的攻击行为。了解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的发生情况,以及他们遭受攻击侵犯后的应对方式和心理健康状况的发展与变化,有助于我们对留守学生的攻击行为作出比较科学和全面的认识,继而对他们采取更为有效的教育干预措施。
(一)研究对象
对江西省某农村中学初中一、二、三年级学生进行整群抽样调查,共调查了360名学生。调查问卷包括父母是否全部在外打工等背景问题。发放调查问卷360份,回收329份,回收率91.4%。剔除无效问卷13份,得有效问卷316份,有效率87.7%,符合研究要求。经过问卷整理,把父母均在外务工的学生列为留守学生,其中留守学生256人,非留守学生60人。留守学生中,初一77人,初二94人,初三85人;男131人,女125人。
(二)研究工具
采用Buss 和Perry[1]编制的攻击性问卷(The Aggression Questionnaire)。该问卷是测量青少年攻击行为的经典问卷,国内众多研究者测量青少年攻击行为均采用此问卷。该问卷为李克特5点量表,共29个项目,包括四个维度,分别为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愤怒和敌意。计分时以总分和各维度得分同时计算,分数越高表示攻击性越强[2]。在本研究中,总量表的α系数为0.83,四个分量表的α系数分别为0.79、0.77、0.80、0.75。
采用由肖计划等编制的应对方式问卷。问卷共有62个项目,要求被试对每个项目作出是或否选择。如果选择是,则继续对项目后面的无效、比较有效、有效三个选项作出选择;如果选择否,则要求被试开始下一个项目的回答。问卷包括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和合理化等六个维度[3]。
采用周步成[4]修订的心理健康诊断测验问卷。该问卷是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研究中最常用的工具之一。问卷包括100个项目,分别测量对人焦虑、学习焦虑、孤独倾向、自责倾向、过敏倾向、身体症状、恐怖倾向和冲动倾向八个因子,每个项目包括是和否两个选择,“是”记1分,“否”记0分,分数越高,表示心理健康水平越低。
(三)数据处理
采用 SPSS11.5 统计软件包进行所有统计分析。
(一)留守与非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的差异
对留守学生与非留守学生攻击行为差异的分析见下页表1。全体留守学生的总攻击行为平均得分M=80.63,标准差SD=12.57,得分较高。在被调查的256名留守学生中,总攻击行为及各维度检出率均较高,总攻击的检出率为35.2%,身体攻击的检出率为37.5%,言语攻击的检出率为55.7%,愤怒的检出率为22.1%,敌意的检出率为38.3%。非留守学生的总攻击及各维度得分均低于留守学生,在被调查的60名非留守学生中,总攻击的检出率为33.4%,身体攻击的检出率为34.7%,言语攻击的检出率为49.3%,愤怒的检出率为20.8%,敌意的检出率为35.2%,检出率也较高,但总体低于留守学生。无论留守学生还是非留守学生,言语攻击的检出率均较高,表明言语攻击是学生中的主要攻击表现形式。
以总攻击及其各维度为因变量,留守与否为自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发现,总攻击的留守主效应显著(F=18.73,p<0.001),身体攻击的留守效应显著(F=15.48,p<0.001),言语攻击的留守效应显著(F=16.32,p<0.001),敌意的留守效应显著(F=15.79,p<0.001)。
(二)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的年级差异
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的年级差异情况见表2。在留守学生中,年级越高,攻击行为得分也越高,以总攻击及其各维度为因变量,以年级为自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总攻击的年级效应显著(F=2.85,p<0.05);身体攻击的年级效应显著(F=2.43,p<0.05);言语攻击的年级效应显著(F=2.58,p<0.05);敌意的年级效应显著(F=2.51,p<0.05)。
(三)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的性别差异
留守中学生攻击行为性别差异情况见表3。在留守学生中,男生的总攻击、身体攻击、言语攻击得分高于女生,女生的愤怒、敌意得分高于男生。以总攻击及其各维度为因变量,以性别为自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总攻击的性别主效应显著(F=7.61,p<0.001);身体攻击的性别效应显著(F=11.73,p<0.001);愤怒的性别效应显著(F=21.67,p<0.001);敌意的性别效应显著(F=7.11,p<0.001)。 (四)留守中学生高、中、低攻击组应对方式的差异
依据留守中学生总攻击行为的得分,把总攻击得分在前三分之一的学生分为高攻击组,得分在中间三分之一的学生分为中攻击组,得分在后三分之一的学生分为低攻击行为组,高、中、低攻击组应对方式差异见表4。不同攻击行为得分的留守学生,其应对得分均存在显著差异。与低、中攻击组学生相比,高攻击组学生在解决问题时更消极,喜欢以攻击手段解决问题(F=13.20,p<0.001),容易自责(F=34.01,p<0.001),更少求助他人的帮助(F=4.02,p<0.05),充满幻想(F=10.01,p<0.001),更易退避面临的问题(F=56.68,p<0.001),喜欢为自己的攻击行为找借口,使攻击行为合理化(F=33.50,p<0.001)
(五)留守中学生高、中、低攻击组心理健康水平的差异
表5可知,高、中、低攻击组心理健康得分差异显著,高攻击组学生在心理健康8个维度上的得分均显著高于中、低攻击组。高攻击组在对人焦虑、学习焦虑、孤独倾向、恐怖倾向等4个因子得分均超过8分;中、低攻击组在学习焦虑因子超过8分。
(一)留守学生攻击行为的总体状况
调查结果表明,农村中学生攻击行为处于较高水平。无论留守与否,攻击行为检出率都较高。留守学生总攻击检出率达到35.2%,非留守学生总攻击检出率也高达33.4%。这说明攻击行为是校园高发行为。留守学生总攻击行为及各维度得分和检出率均高于非留守学生。留守学生的总攻击、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敌意与非留守学生存在显著差异,表明留守与否确实会影响到学生的攻击行为。其他研究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5]。与非留守学生相比,留守学生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往往缺乏安全感,更易使用攻击行为来间接地保护自己。教师、学校在处理留守学生的攻击问题时,应注意传授学生解决问题的技巧,要求学生之间互相帮助。此外,家长也要尽可能多与子女联系。
(二)留守学生攻击行为的年级、性别差异
初中阶段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最后阶段,留守学生除了面对父母不在身边的问题,还要面临升学的压力。初三年级留守学生的总攻击、言语攻击以及敌意得分均显著高于初一、二年级。可能是因为进入初三后,学习压力增大,父母不在身边,缺乏交流的对象,故而借助脏话、谩骂他人等言语攻击和敌意行为来释放自己的压力。初二年级学生的身体攻击得分显著高于初一、三年级,这可能是因为大多数初二年级学生正处于生理发育期,容易冲动,因而出现更多的肢体冲突等身体攻击行为。
留守学生中,男生的总攻击、身体攻击得分显著高于女生,女生的愤怒、敌意得分显著高于男生,这表明在攻击形式上,男生与女生存在明显的差异。男生喜欢通过身体攻击的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而女生则喜欢通过愤怒、敌意等间接性攻击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男生的言语攻击行为得分较女生高,但差异不显著。
(三)高、中、低攻击组留守中学生的应对方式差异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学生缺乏解决问题的技巧,倾向于采取更消极、退避的方式解决问题。其他研究者的研究也表明,留守学生的应对方式更为消极[6]。本研究结果显示,在解决问题因子上,高攻击组学生的得分显著低于中、低攻击组。高攻击组在自责、幻想、退避、合理化等因子上的得分显著高于中、低攻击组,解决问题的方式更消极,而求助因子得分显著低于中、低攻击组,表明高攻击组学生面对问题时,不是积极去寻求帮助,而是寻找借口,幻想通过逃避来解决问题,并且对自己的这些行为充满自责。
(四)高、中、低攻击组留守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差异
本次调查使用的心理健康诊断测验问卷在判断各因子得分时,3分以下为正常,8分以上表示存在较严重心理健康问题。在本研究中,只有低攻击组在孤独倾向因子上的得分低于3分,高、中、低攻击组在其他因子上的得分均高于3分,表明留守学生整体心理健康水平均较低。王树明等[7]也发现,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远低于非留守儿童。在心理健康8个因子中,高、中、低攻击组在学习焦虑因子的得分均超过8分,表明留守学生存在较大的学习压力。调查中也发现,留守学生普遍希望通过努力学习来改变留守生活。从高、中、低攻击组整体得分看,攻击行为得分越高,心理健康水平就越低,高攻击并不能缓解心理紧张情绪,也不能缓解父母不在身边的学习和生活压力,因而高攻击组在对人焦虑、学习焦虑、孤独倾向、恐怖倾向等方面的得分均较高。
第一,留守学生与非留守学生的攻击行为均处于较高水平。除愤怒因子,留守学生与非留守学生在攻击行为上存在显著差异。
第二,不同年级留守学生在攻击行为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愤怒因子上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不同性别留守学生的攻击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除言语攻击外,其他因子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高、中、低攻击组留守学生在应对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高、中、低攻击组留守学生在心理健康各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注:本文系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农村学校留守儿童攻击行为研究”( 14YB093)、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有留守经历大学生价值观研究”(14KJY36)的成果。
[1]Buss A H,Perry M. The Aggression Questionnaire[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2,63:452- 459.
[2]刘俊升,周颖,等. Buss-Perry 攻击性量表在青少年中的初步修订[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9,17(4):449-451.
[3]汪向东,王希林,等. 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增订版)[M].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
[4] 周步成. 心理健康诊断测验[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5] 范志光,等. 城市小学留守儿童攻击性行为的研究[M]. 现代预防医学,2013,13:2426-2428.
[6] 周菲,陈旭. 农村初中留守学生自我意识与应对方式研究[M]. 中国特殊教育,2007,10:91-96.
[7] 王树明,等. 中小学留守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M]. 现代预防医学,2011,2:24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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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提高岗位人员工作绩效,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尝试和鼓励技术、知识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高校各类人员绩效工资关系的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高校各类人员绩效工资关系的探讨
培养高素质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是大学的三项基本职能。由于历史原因,高校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逐步规范,人员结构形成以教师为主体、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保持适当的比例。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文件规定:高校的人员构成由三类构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高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占高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专业技术人员无疑是高校的核心人才,但其他岗位人员也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岗位人员在学校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随着高校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学校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在职工收入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大,绩效工资所占比例达到70%左右,学校中各类人员收入分配中的矛盾也逐步显现出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人员的岗位类型、工作特点等因素出发,采取区别对待、分类解决的方法,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在学校中主要是教学科研人员,他们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是知识密集型的脑力劳动。首先,教师的职能是教书育人,主要任务有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实验和实习、指导学生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工作,一般以课堂教学工作量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的计量单位;其次,高校教师还是学术研究人员,为了提升自身的学术能力,在课堂教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以及为社会服务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需要进行专业领域内的科学研究。
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按其工作特点分两种类型考核。教书育人工作,从数量上统计比较容易,但从质量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则比较复杂,一般通过教务处检查、教学专家听课、学生满意度等办法确定;对科研成果的认定,按项目的类别和层次进行统计,类别分为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专利、软件、着作等;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层次计算科研工作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既要考虑工作数量,又要考虑工作质量,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全面的结论。
(二)管理岗位。高校管理岗位在学校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并推动计划的实施。同时,承担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及服务工作,为学校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由于管理岗位工作内容繁杂,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无法准确量化,各岗位之间的工作绩效往往不具有可比性。管理人员按服务对象分为学校机关管理人员和院系管理人员。学校机关管理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大小、工作能力和在岗状况,最后来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院系管理人员,为了与院系教师保持相对的平衡,一般将他们的工作量通过一定的方法折算为课时,按课时计算工作量。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高校的保障力量,为教职工的教学、办公、生活提供了必需的物质、生活保障。同管理人员工作相类似,工勤技能人员的工作无法量化计算,根据工作职责、技术等级能力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进行考察。
高校的发展是各类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是学校有机的组成部分,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作用,才能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
(一)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提高岗位人员工作绩效,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尝试和鼓励技术、知识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效率优先是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首要原则,从学校的发展来说,专业技术人员是核心力量,必须重点突出他们的主体地位,因此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倾斜是必然的选择。
在关注效率优先的同时,要兼顾学校岗位之间的内部公平性,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稳定发展的基础,没有他们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就无法进行,所以如果专业技术岗位与其他岗位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差异过大,势必会引发职工之间的矛盾,影响学校的整体发展。绩效工资水平既要体现职工业绩贡献,又要防止不同岗位之间差距过大。
(二)解决好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的平衡点。正确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水平的平衡关系,是建立绩效工资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其中,重点是解决好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系统均衡原则,即学校内部不同类型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应当与这些岗位对学校的贡献相一致,这种一致性不仅体现在同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岗位,也体现在不同系列岗位的相互关联性和平衡性。因此,要统筹兼顾,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使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从目前各高校绩效工资的实际执行情况看,一般将行政人员的科级与教师的讲师放在同一水平,以此作为职务与职称的比照点,向绩效工资的较高和较低标准对应延伸。从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时间和职称晋升时间比较,这个对应点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随着高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博士学位成为进入高校的基本要求,科级和讲师的对应点有重新调整的必要。
(三)建立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模式。根据高校各类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特点,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实施不同的绩效工资模式。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分为教学和科研两部分,对于教学工作,采用基础绩效工资和课时费相结合的模式。基础绩效工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等因素确定。课时费的计算则依据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准确地评定教学质量水平是这一工作的关键,要按照程序从多方面对教学效果进行认真考核评定,做到优劳优酬,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奖励,由专家组根据成果类型、层级进行量化评估,确定科研绩效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采用基础绩效工资与奖励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所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复杂程度、对知识、资历和学历的要求等因素确定基础绩效工资水平,体现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和历史贡献。奖励绩效工资则根据其年度履职表现,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对考察对象的满意程度,因为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最终体现在教学、科研人员的工作绩效上,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确定考核档次,对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
3、工勤技能人员。采用与社会劳动力市场报酬标准进行衔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力市场的报酬调查结果,兼顾学校其他职工的收入水平来制定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
高校绩效工资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各类岗位之间绩效工资水平关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引导作用,让所有职工都有奋斗目标,才能为高校的生存和发展起到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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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国之母法,这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命题。然而,宪法是母法的命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当然,从理论层面上讲,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似乎是非常清楚的,如其他下位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下位法的依据等等。但是,一旦进入问题的细节,情况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如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之母,那么,宪法条款是否也一定程度地包容了其他下位法;进一步讲,其他下位法与宪法有无一定程度的身份重合性。再如,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他下位法能否从宪法那里得到相应的渊源,或者换句话说宪法是否能够成为其他下位法的渊源等等。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在宪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上的说法[1]。由于我国宪法之下的下位法有诸多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在关系形式上与宪法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表现往往只有非常小的区别,但对这样的区别我们应当有所认识,例如,宪法与刑法在渊源上的关系就是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的,即宪法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宪法与行政法在渊源上的具体关系则是另一种情形,即是说,宪法典中的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行政法之渊源的,正是基于这个初步认识,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一探讨。
宪法究竟能否或者客观上是否,拟或是否有必要成为行政法的渊源在公法学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此种说法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否定说。持此说的以德国公法学家奥托·迈耶为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即“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4}前言17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已经趋于死亡,即宪法的功能已经基本上丧失了,而代之的是行政法。显然,此说从法哲学层面上否认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事实,因为一个已经死亡了的法律是不可能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规范的,在确认它自身规范效力已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完全能够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将此说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肯定说。持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公法学者戴西,他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是不存在的,宪法完全可以取代行政法的功能,因此,他主张英国是没有必要设立像法国那样的行政法院的。{5}404行政法的功能可以由宪法取代,即毫无疑问地肯定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这一事物,而且毋须有什么条件限制。还有一种观点则非常谨慎地认为宪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这种说法叫做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选择说。即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对行政权的规制状态选择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可以说,美国公法学家古德诺是此一观点的倡导者。我们知道,古德诺提出了宪法规定公共权力的基本轮廓,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这种轮廓与具体的关系中,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就必然是成立的,但必须是有所选择的[5]。{6}1在上列三个关于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论点中,似乎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古德诺的论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我们通过宪法作为行政法渊源价值的分析就可以得到说明。同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价值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于我们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笔者试从下列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价值予以分析:
第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的价值。宪法最为基本的特性在于:“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6}1这个论断既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性质,又反映了宪法规范的规制力。就宪法规范的性质而言,它以国家政权体制为基本的规制点,正是这个规制点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了。就宪法的规制力而论,作为对政权体制进行规制的宪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制力,因为对于政权体制的规制要比对主体行为的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我们沉浸在宪法对体制进行较高规制力这一客观事实时,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体制的构建常常是一次性的,即便后来有所修复也不具有普遍意义。这点便使本来具有较强规制力的宪法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其规制力越来越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宪法的形式和实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敢于承认: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在很多国家,宪法是受到忽略和轻蔑的。确实,在20世纪中期,可以说,世界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体制之下:政府本身尤其是其执行部门比较重要,而且要比宪法本身更受敬畏。”{6}4表明宪法的规制力在客观上是下降的,而这种下降的原因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造成的。从客观方面讲,宪法规范的高高在上性使其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都不愿意以高高搁置宪法而实现所谓的法治,这是一个逻辑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还是愿意强化宪法的规制力,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使宪法的规制力不是有所消弱而是有所强化。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则能够从技术上提高宪法的规制力,既使宪法在行政体制的设计中达到宪政所需要的结构化状态,又使宪法能够为行政过程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样宪法的规制力就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不是结构性的而是功能性的,这便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个价值。
第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具有弥补行政法不足的价值。行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法,一方面,行政法处在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点上,它既体现公权的行使又与私权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仅仅与私权有关,宪法和刑法仅仅与公权有关,行政法则处在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点上。这一点使行政法在实质上要比其他部门法承载更多的功能,而且具有更加复杂的调控特性,如对社会关系调控过程中的多变性等。另一方面,行政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其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甚至连一个牵头性的法律典则也难以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清楚地说出在行政法体系中,哪一个典则是核心典则或牵头性的典则。这种特殊的部门法构造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典则都可以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从各国编纂的行政法典则看,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构成和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的法群构成的复杂性实质上是由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样,行政法不仅仅是一个典则上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一个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如何应对的问题,在行政权行使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游离于行政法之外的行政事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这样的事态作出应对。在其无法从行政法典则中找到根据的情况下,宪法便能够弥补行政法之不足。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生活的基本轮廓,行政法能够对它进行具体化。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法规范存在不完善、不周延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对于宪法勾画出来的基本轮廓究竟作出怎样的具体化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反过来说,宪法所勾画的基本轮廓并不必然存在疏漏,这是由轮廓的相对抽象性和原则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当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形时,宪法便能够弥补这一空缺,例如,在行政法典则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调控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制度便可弥补这个空缺。
第三,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将宪法权利类型化的价值。宪法中所包括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占了整个宪法条款的17%。还应注意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括权利类型、权利的总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化等都是不断发展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越是新近的宪法,其规定越是符合《人权宣言》。从1949年前后成立的国家的宪法比较所得的比数并没有显示任何重大的区别,只有在社会权利问题上老宪法的比例显得更高些。从这些资料可以推断出,比较老些的国家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宪法,要比1949年以前颁布的宪法包括更多的《人权宣言》中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也比新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较高的平均比数。”{7}260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事实[6]。一些新的权利不断出现,而旧的权利则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一些新的义务也经常出现,而旧的义务也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从宪法有关权利的总体格局看,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类型化越来越复杂。深而论之,在宪法中,有些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宪法性的,即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典型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则不一定是绝对的宪法性的,其只不过写进宪法典而已,本身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例如,公民免受酷刑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刑事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受正常法律程序支配的权利。再如,公民平等任职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总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必须通过类型化才能在实际的法治过程中得到表现。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可以使宪法权利类型化,即将一些属于下位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通过行政法予以实施和实现。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行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仅仅是宪法所规定的。
第四,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治国家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前所实行的法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这一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宪法制度,而所缺少的是法律制度的动态化,或者体系化的法律运作系统。即是说,在我们选择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法律体系必须被建构起来,而且必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整个法律制度既要形成一个结构,又要处在动态化的运作过程之中。一旦法律体系运作起来,规范之间的任何划分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度功能,只要以典则的位次对法律进行排列,这种制度化的构造就有了它的形式。而若一国的法律理念中突出法律的治理功能,静态化的法律典则就常常是模糊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划分也只能是理论上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便使宪法由死的典则变成了活的典则,使后来仅仅进行制度设计的典则直接形成了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注意到,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宪法典得出最终结论[7]。总之,一国的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在位次上的排列,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次规范之间在运作过程中的逻辑联系,这样的逻辑联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其与法律规范背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关,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形式关系达到规范与规范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此一层面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引申出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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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市场营销是反映社会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社会目标。微观市场营销是一种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它是根据目标顾客的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从生产者流转到目标顾客,其目的在于满足目标顾客的需要,实现企业的目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公共关系能力培养研究与实践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公共关系是高职市场营销的专业核心课程,要提高市场营销学生的公关能力,就需了解公共关系在现代营销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学生必备的公关技能,在此基础上,采取项目教学法,即组织学生完成六大实训项目来锻炼和提升其公关能力,实践证明,此举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高职 市场营销 公关能力
Abstract: Public relations is professional core courses of vocational marketing professional, to improve students'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ability, we need to underst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public relations and students in modern marketing system plays an essential PR skills, on this basis, to take the project teaching, namely organizing students to complete six training programs to exercise and enhance its public relations capacity, proven, this achieved good teaching results.
Key words: vocational; marketing; public relations capacity
当前,许多高职院校的相关专业都开设了公共关系课程,如市场营销、传媒策划与管理、新闻采编与制作、文秘等,因为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各不相同,因此,即使是同一门课程,在专业知识的讲授和学生技能培养方面也应有不同的侧重。公共关系是市场营销专业的核心专业课,为开好这门课程,切实提高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公关能力,我们需要深究三个问题:第一、公共关系在现代企业营销体系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第二、根据市场需求,学生需要具备哪些公关能力;第三、应该如何开展教学,让学生熟练掌握必备公关知识的同时具备这些公关能力。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基础,只有先把这个问题回答好,才能深入探究市场营销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公关能力及如何培养的问题。
当今市场竞争是一种注意力的竞争,人心的竞争,传播的竞争和关系的竞争。公共关系是提高企业形象竞争力的法宝,它运用各种沟通的策略、传播的手段和协调的方法,使企业营销进入一种艺术化的境界。
1.1 公共关系在市场营销中的信息采集作用
信息采集是指企业公关人员在收集与分析消息情报、资料、数据等方面的职能与作用。公关人员如同企业的感觉器官,需要灵敏掌握与企业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相关决策管理部门,以便他们根据信息抓住企业发展机会、准确开发新产品、制定和调整市场营销计划、及时应对突发或危机事件等。公共关系的信息采集作用能有效帮助企业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时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维持企业与整个社会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
1.2 公共关系在市场营销中的形象塑造作用
现代社会,企业形象已成为竞争利器,“互联网上唯口碑者生存”也成了企业管理者们的普遍共识。当前企业塑造形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进行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设计,让社会公众和内部成员更好地认知其组织理念、价值观、行为方式、以及具有极强感染力和传播力的视觉标识,进而在公众心中树立其优良且具个性化的组织形象,达到内聚人心,外扩影响的目的。二是企业通过开展良好的公关工作,有效提升其知名度、美誉度、和谐度,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同和赞誉,不仅能够留住老顾客,而且还能有效吸引新顾客。可以说,良好的形象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并将转化为巨大的有形的物质财富。
1.3 公共关系在市场营销中的宣传推广作用
公共关系的宣传推广是指公共关系部门作为企业的“喉舌”,要不断向公众传播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信息,以便让公众了解和熟悉企业,进而理解、信任和支持企业的决策和行为。企业往往通过制造舆论和引导舆论来宣传组织,美化组织形象。
1.4 公共关系在市场营销中的沟通协调作用
公共关系部是企业联系社会的桥梁,企业通过公关人员与内部员工及员工家属、外部消费者、政府、媒体、合作伙伴、社区、社会名流等公众经常性地沟通、交流,以保持友好和谐的关系,为企业顺利开展营销工作打下“人和”的基础。可以说,缺乏与公众有效沟通的公关活动一定是不成功的,也没法达成企业既定的公关目标,甚至还可能对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反作用。
1.5 公共关系在市场营销中的危机管理作用
在现代社会,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和公关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危机管理意识和能力,在警惕防范危机发生的同时,更需思考如何为品牌构筑一道危机防范的天盾,在危机来临之时有效防范,在危机发生之后,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且及时进行危机修复,重获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否则,企业危机将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购买意图下降,进而使涉事企业的产品(服务)的销量急剧降低,利润下降,甚至出现财务危机,企业破产倒闭。可以说,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职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每个企业,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都需时刻保持对危机的警惕性,公关人员更应具备防范和处理企业危机的能力。 综上,公共关系在企业市场营销中发挥着收集信息、形象塑造、宣传推广、沟通协调和危机管理等作用,与促销和广告效果的短期性、周期性比较起来,它更“走心”,更着重于长期的效果和影响,从而也能更有效推动品牌进入消费者的心智,最终大力促进产品(服务)的销售,帮助企业提高利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根据公共关系在企业市场营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不难看出,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公关能力有:(1)信息收集能力;(2)企业形象塑造能力;(3)公关活动策划能力;(4)协调沟通能力;(5)处理企业危机能力。
对营销学生公关能力的培养,不仅要让他们树立通过公关来开展营销工作的观念,还需让其掌握公共关系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开发与设计一些有针对性的实训项目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公关能力,即任课教师采用项目教学法来开展教学工作。
在具体教学实践中,可将全班学生组建成4~5人的项目团队,将项目的全部工作任务在课程教学中交予学生合作完成。学生从组建团队开始,需要共同完成公关案例分析、企业CIS案例分析、公关调查及调查报告的撰写、撰写一份公关活动策划书、在校园内组织开展一次公关活动、处理一次公关危机这六项实训任务,这些任务由学生自主完成,自主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市场营销学生必备的公关专业能力以及自主管理能力将得到极大锻炼和提高。
实训一:公关案例分析。
实训目的:学生了解和熟悉现代社会公共关系工作开展的现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出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企业是如何开展新公关的,同时深刻理解企业公关工作对市场营销带来的实质性重要帮助。
实训步骤:学生以组为单位,在网络、杂志、电视、报纸上查找相关资料,深入分析中国公关业的现状,并找出跟市场营销紧密相关的近年来的公关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做成PPT文档,再结合PPT文档在课堂上进行演讲。
实训评价:对公关行业现状了解程度、公关案例与市场营销的结合度、案例的典型性、分析的深刻性与讲述的精彩程度。
实训二:企业CIS案例分析。
实训目的:学生掌握CIS基本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某企业的CIS,理解CIS在市场营销中的运用,为自己今后帮助某组织设计CIS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训步骤:学生以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查找企业CIS的典型案例,找到其MI(理念识别系统)、BI(行为识别系统)和VI(视觉识别系统),并重点分析这三个子系统的内在联系和企业是如何运用CIS开展营销工作的,做成PPT文档,再结合PPT文档在课堂上进行演讲。
实训评价:案例的典型程度、MI、BI、VI联系的紧密程度、案例讲述的深度和精彩程度。
实训三:公关调查及调查报告的撰写。
实训目的:学生掌握公关调查的目的、方法、步骤,能够独立或与人合作开展公关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
实训步骤:学生以组为单位,根据前期对公关行业的调查、了解,选择一个典型组织的典型项目,为这个项目从各方面搜集资料,完成前期调研,并撰写一份公关调查报告。
实训评价:搜集资料时思路的清晰、完整性,资料搜集的全面性,调研方法的正确性、可行性,调研报告的准确性、逻辑性。
实训四:撰写一份公关活动策划书。
实训目的:学生掌握公关活动策划书的内容要求和写作技巧、方法。
实训步骤:学生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公关活动策划书的撰写,内容必须包含项目背景、项目调研、项目策划、项目执行和效果评估,并且具备良好的创意和可行性。学生结合PPT文档进行演讲。
实训评价:策划书内容的完整性、公关活动的创新性、趣味性和参与度、学生演讲的精彩程度。
实训五:在校园内外组织开展一次能提高学校或班级形象的公关活动。
实训目的:学生真枪实战地组织开展一次公关活动,其有效执行活动策划书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与人沟通能力、既周全又细致考虑问题等能力将得到极大增强,另外,学生在活动组织中的抗压、吃苦耐劳、坚持不放弃等意志品质也将得到有效锻炼。
实训步骤:学生在已完成的公关活动策划书的指导下,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真实的能提高学校或班级形象的公关活动,公关课程任课教师全程指导和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实训评价:活动参与者的参与度、媒体的报道量、对学校或班级形象的提升度。
实训六:处理一次公关危机。
实训目的:学生掌握公关危机的产生原理、过程和处理技巧和方法。
实训步骤:学生以组为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查找最近发生的典型公关危机,可选择的危机公关主体包括企业、明星、政府、学校等组织,分析其危机产生的根源、发展现状、对市场营销工作的影响,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制作成PPT,在全班进行展示。
实训评价:公关危机的典型程度、解决危机的正确度、学生分析的深刻程度及案例讲述的精彩程度。
在以上实训活动的开展中,公关任课教师始终需参与其中,有效发挥指导和激励作用,并充分调动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参与实训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最终有效促进其公关能力的大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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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各民族不断打破封闭,由相互闭塞到逐渐交流,由彼此隔离到密切联系,各民族人口空前流动,民族散居化越来越广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趋明显。城市作为不同民族和各种文化的主要交汇点,是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引发区。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对城市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加深了各民族文化的广泛交流和联系,促进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然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也使得城市民族工作复杂化,对城市民族关系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与焦点。文章通过对广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民族关系的调研,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影响,并对如何构建和谐城市民族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民族关系;民族工作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生活于边远闭塞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向较发达地区与城市流动,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渐突出,城市里民族成分和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迅猛增长。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我国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其开放的发展观念与发达的经济水平,对各地域、各民族人民都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广东成为一个典型的外来少数民族接收大省是必然的。据统计,到2012年底,广东56个民族成分齐全,少数民族人口约310万,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250万,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和各大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入,必然对城市社会产生影响,如民族关系主体多元化、需求和诉求多元化,民族间交流交往频繁化等,最终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新的内涵与挑战。本文以广东省为例,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具体影响,探讨应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有效机制。
取百度百科的定义,民族关系,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联系着的。[1]城市民族关系,即发生在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必将改变城市民族关系的内涵。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新增主体甚至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逐渐成为引发民族关系的重要主体。有研究者指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处在引发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最活跃、最敏感的位置上。”[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
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使民族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日益频繁,加速了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与学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把各族文化带入城市,极大丰富了城市的文化内涵,加深了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劳动力与消费者进入城市,亦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并扩大了城市消费市场。总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加速了城市的多民族化进程,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加快了城市发展,有益于推动与巩固团结友好的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也导致引发民族问题的触点增多、燃点变低,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新的挑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城乡、异地、跨民族三重流动的主体,迅速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导致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在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有可能造就民族间关系的不和谐以致紧张。城市多民族化趋势和少数民族流迁人口的增多,使城市民族关系在我国整个民族关系中具有越来越突出的位置。”[3]
据统计,至2012年底,广东省有少数民族人口约310万,比2000年增加190万,12年间增长了3倍,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31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80%是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80%分布在城市,80%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各大中城市。三个80%对广东省的城市民族关系造成极大的冲击,使广东省城市民族关系日益繁杂化,主要特点呈现如下: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促进了广东城市与民族地区的双向发展与改善
各族人民进入广东各大城市,使得广东城市文化多样性得以加强。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在城市里汇集,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服饰、饮食、娱乐等方面进行着有形无形的交流与碰撞,极大丰富了广东城市文化面貌,为广东城市文化的繁荣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据调查,广东省各大城市,随处可见各民族特色的食品、农牧产品、工艺品等,一些以少数民族特色风味为主的餐饮业在广东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广州,就有 “清真拉面店” 约1500家,过去回族同胞在城里找不到饭馆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穿着民族服装,摆卖制作精美的民族饰品,深受市民喜爱。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更有一些城市大力开发民族文化旅游项目,把灿烂的民族文化搬进城市,进行表演与展示。如深圳市的民族村、锦绣中华等旅游景点,便是典型的民族文化荟萃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东城市劳动、生活,与广东世居人民一起,共同建设幸福广东,促进了广东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而通过学习与交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从广东城市学到了先进技术与科学理念,改善了自身生活,开阔了眼界,反过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进步,形成城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的“双向不适应”,使其迅速成为广东城市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与焦点
“双向不适应”,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化生活与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汉族群众不适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地区文化与广东城市文化直接而又频繁的接触、摩擦、碰撞,难免造成矛盾与问题,终至于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偏远落后的民族地区,又存在文化与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差异,他们在适应城市问题上比一般流动人口面临更多的困难与挑战。而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原本由粤地文化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广东又未做好迎接大规模民族文化冲击的充分准备,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短期内骤然增加,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与生活习惯未必能得到广东城市居民的理解与尊重。在广东,因为汉族居民把猪肉带入清真食店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另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把家乡比较随意的生活习惯带入城市,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聚谈喧哗等。这些背离现代城市文明的生活、处事方式很容易引起城市居民的反感以至于发生摩擦纠纷。而城市居民的偏见与抵触,反过来又伤害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情感,由此造成城市民族关系的紧张。
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在粤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大多没有固定门面,以流动摊贩为主。为了增加销售,他们多选择繁华路段进行摆卖,乱设摊点,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另外,由于在粤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事的多是小本生意,没有长期目标,也就不愿办理经营执照,给城市管理增加了难度。更有甚者,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强买强卖,严重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形象,破坏了民族之间的团结。据统计,2012以来,广东发生的二百多起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中,因流动商贩引起的,超过总数的30%,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几率居高不下。
三是一些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过分强调民族身份并以此寻求特殊待遇。由于社会历史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城市存在着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差距,再加上自身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东一般从事较为辛苦低薪的工作,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落差越发明显,从而产生失衡心理。而与城市居民在语言、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又影响了他们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与交往,增加了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困难。刚来到广东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族认同”成为他们在他乡找到依靠最佳的途径,族群分界与认同意识由此得到极度强化。加上对法制法规与民族政策的一知半解,遇事则往往以民族认同为纽带,抱成一团,相互声援与支持,甚至以民族身份进行非理性抗争。“部分民族成员为个体利益或小群体利益,如在城市拆迁、商业竞争、私人恩怨这些问题上,利用自己的民族身份,通过民族意识动员引发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在城市化进程中利用民族身份谋取利益、利用民族冲突为个人寻求好处。”[4]在广东,遇事“情绪激动――聚众声援――上升为民族问题”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矛盾纠纷的固有程序。加上城市具有信息传播快,辐射性强等特点,当某一城市发生涉少数民族问题时,会很快传播到其它城市和地区,使问题更加敏感和复杂。2011年12月,佛山市发生一起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纠纷。起因是约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佛山市区违规摆卖烧烤,不满当地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产生对抗,他们拟采取的对抗方式是:联合珠海、东莞等地的同籍同族人员到佛山进行谈判,并故意违规摆卖,促使城管动手,进而以此作为导火索闹事,引发冲突后再组织游行与上访。此事经佛山市各有关部门的稳控措施得以调解平息,但由此可见,“民族身份”确实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寻求特殊待遇的“招牌”。
(三)城市民族关系渐趋和谐,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应对方式未尽完善
广东历来重视民族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更是成为广东民族工作的重点。粤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对城市民族关系进行有效调控。比如颁布相关条例和法规,以规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以树立民族团结的意识;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体系,以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等。在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加上城市强大的融合作用,广东日渐形成并不断巩固以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和谐为主流的城市民族关系。但是,民族关系本身并非一个永恒稳定的系统,尤其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大、增长快,时刻影响着城市民族关系的动向。广东的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上的未尽完善也逐渐显现:
其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易遭不公平待遇,其正当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我国正经历着一个高速的城市化进程,这同时也是城市民族多元化的过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少量到极大规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构成复杂、居住分散、随时流动,必然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城市管理人员,都会关注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认为他们破坏了城市的和谐有序。部分执法人员为保障城市的正常秩序,常常忽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导致管理过程中存在简单粗暴、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之间矛盾的高发几率可见一斑。“来自城市社会的偏见与歧视问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常遇到的问题。
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固有的偏见以及来自城市的制度性歧视与非制度性歧视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群体性摩擦甚至冲突,将会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与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相互认可程度,影响到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相对认可程度,影响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势必会产生民族关系问题。”[5]事实上,城市并不仅属于城市居民,它是开放与公平的,进入城市的人,就应该得到城市管理机制的保障。而且,矛盾的引发是双向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引发城市问题的同时,必然也处于被动引发的位置。城乡平等、各民族人民平等,是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前提。唯有妥善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遇到的问题,城市民族关系才会达到真正和谐。
其二,在处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时,为避免引发“民族问题”而不能坚持原则。前文提到,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往往以民族身份进行非理性抗争,把民事事件演化为民族问题,以此取得特殊待遇。与此相对,部分执法人员由于对国家民族政策缺乏了解,一旦遇到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便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往往采取无原则退让、“花钱买平安”的处理方式息事宁人。近年来,在全国多个城市多次上演的“切糕”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广东也常常发生以高额赔偿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事实上,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纵容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我约束能力,另一方面损坏了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形象,最终只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在处理任何事案件时,法律都应该是基本原则。准确定性,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都看作民族问题。有了法制法规的约束,各民族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背景下,分析有利于城市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因素,消除阻碍城市民族关系发展的不利因素,建立良好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探讨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真诚合作,共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涉及面广,涉及人员构成复杂分散,若依靠政府单方面努力,很难使团结和睦的民族意识渗入每一个角落,形成一种社会风尚;若缺乏政府所搭建的良好平台,单纯的民间行为也难以形成榜样,得到推广。因此,促进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的真诚合作,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民族氛围。一是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少数民族自我管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急切寻找认同感,归属感,少数民族团体比单纯的城市管理部门能更好地为之排忧解难。因此,引导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会,能充分发挥这些社团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民族互助,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并参与到社团中来,推动自我管理机制的健全。
广东省近年来建立的异地务工少数民族服务协会、少数民族商会、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等,对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管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散居住于城市各个区域,且如前文所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常被认为是引发城市民族问题的主体,因此,城市管理一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侧重采用防范机制。事实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是城市的一员,也应在城市得到应有的服务,并参与到城市的管理中。若能通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的社区进行管理,为其提供服务与保障,并或吸纳为社区管理者的一份子,通过培养社区意识来培养归属感,能在心理上与实际行为上增强其安稳性,以此增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2012年,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出台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积极推进各社区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搭建和谐民族关系桥梁。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愿望要求,他们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且少数民族干部多为各个民族的优秀代表,在其民族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与亲和力,可以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中起到很好的引导、教育作用。在广东,少数民族干部经常参与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处置,往往可以起到很好的调处作用。
(二)建立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的联络协调机制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一个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主体之后,城市民族工作的涉及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一个城市的民族工作的涉及范围不再限于本城市,还与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紧密相关。”[3](P57)很多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地的管理部门对各少数民族文化缺乏了解,对民族工作也缺乏经验,因而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务时常常陷入困境。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政府则对本地区民族文化与社会风俗比较熟悉,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与新疆等十余个少数民族输出大省区驻粤机构举行定期座谈,共同探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也与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之间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两地的有效合作与探索,妥善解决了不少疑难事件,提升了城市民族工作水平,有效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
总之,在城市民族工作内容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下,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必然要求。广东省在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剧增、城市民族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扎实做好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努力营造城市各族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共处的环境,虽仍有未尽完善之处,但和谐稳定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不断巩固和发展,树立了广东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收大省的良好形象。
[2] 郑信哲.浅谈我国城市民族关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3):10.
[3] 郑信哲,周竞红.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城市民族关系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4):54.
[4] 郝亚明.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族意识探析[J].广西民族研究,2008(3):18.
[5] 汤夺先.试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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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服务就是药学人员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社会公众(包括医药护人员、病人及其家属、其他关心用药的群体等)提供与药物使用相关的各类服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药学服务与零售药店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药学服务的主体是药师,在我国按药学服务地点的不同可分为药师(医疗机构,包括药士)和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两类,最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运用好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开展药学服务是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对“人”的关怀赢得忠诚客户,以专业的服务获取市场,是零售药店的发展方向。
1990年,美国学者Hepler等提出药学服务后,获得各国药学组织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药学服务是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公众(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2]。
区别以往药学人员以药品为中心的调配、供应的基础工作,药学服务是强调与药物有关的服务,涉及对各个病人的药物使用决策,如药物的选择、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以及药物治疗监测、药物相关信息的提供和个人咨询。同时,药学服务包含一个提供药品方案的全过程,体现对患者健康的关爱和关怀,并分享各种健康服务的信息。
药店是医疗保健体系中为大众提供服务的最终环节,药店从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是确保顾客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21世纪是人类追求健康的世纪,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仅是“治病”,更是“治未病”。零售药店作为医疗卫生的重要补充载体,其服务涉及自我诊疗、辅助提高机体机能、养生保健、护肤美容等大健康内容,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涵盖大健康相关药品和服务人群。
早期零售药店就有“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问病卖药、卖药问病”等服务内容,但缺少对病人情况的跟踪。现在一些零售药店开展会员服务,建立起会员信息数据库,但内容简单,未能充分发挥药学服务的作用。绝大多数药店营业人员在向消费者售药时明显存在用药服务信息提供的缺失。药店的服务过程仅局限于产品推荐、告知用法用量上, 呈短暂性特点, 且对消费者最终用药结果和用药依从性不承担责任[3]。由于制度设计、观念影响、软硬件条件等因素,目前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未能得到有效开展,实现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目标还需克服一些障碍。
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保障药师权力和义务的法律保证,零售药店药师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撑。虽然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对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规定,新版GSP也强调零售药店必需配置执业药师。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这些规定还未真正得到落实。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药品供给方式主要通过医疗机构渠道,零售药店只占不到20%,医院控制处方外流使得零售药店难以获得处方,限制了零售药店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机会,从而弱化了零售药店药师的作用。
零售药店经营管理思维停留在零售药店提供药品销售。由于药品销售比重下降,而且药店主要以销售OTC为主,忙于维持药店生存的管理者们希望通过多元化经营来提高药店销售,在药品销售中崇尚高毛利品种,对提供药学服务的认识不足。
药学人员往往从事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细节工作,如登记和记录药品进出过程,未能把工作重心转到以“人”为中心的沟通、收集、分析和运用。因此,开展药学服务需要药店和药学人员共同转变。一般消费者用药的主动咨询意识相对薄弱,需要零售药店的药学人员更多的主动意识。
一是执业药师和药师数量不足,截止2011年底,我国共有执业药师仅20万人,而同年药品零售企业就有38万多家[4];二是药学人员专业知识与药学服务的要求存在差异,继续教育不足造成药学人员不能完全胜任药学服务工作。零售药店现有的药学人员所学课程主要以化学或中药学为主,如药品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处方筛选、制剂工艺等,缺少与临床用药直接相关的知识,如对药物体内外处置的影响、临床药物协同使用等实践知识。药师等专业人才上岗后缺少再学习,思想停留在卖出药品就完成任务的旧思想上,不能发挥其在药学服务上的作用。 另外零售药店还存在为药学服务提供的配套工具不足,诸如建立消费者健康资料档案,设立提供药学服务的专用场地、设备等。
零售药店除管理规范、信誉度好,还需具备专业人员的服务,如用药咨询、药品鉴定等。提供药学服务,以专业服务增强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改变病患者盲目用药的状态,使用药更加合理,提高药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望。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成为联系医生、患者和生产企业的桥梁。药学服务仅靠药师个人是很难成功的,通过医生对症状的判断,药师进行用药推介,指导患者准确、合理用药,可以提高药物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药学服务包含患者用药跟踪、收集药物使用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信息,这能帮助医生积累诊疗数据。向生产企业反馈药品信息,有助于生产企业改进剂型,为新药研发提供有效数据。零售药店通过药学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提供的职能,其服务范围更广、更贴近顾客、服务效率更高。
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是药师与患者或患者家属面对面的交流活动,现场咨询、代量血压、代测血糖等体验过程是网络无法取代的。因此,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项目,突出差异化服务优势,能更好地满足顾客的合理用药需求,而不被其他商业模式所取代。
药学服务通过分析不断积累的顾客资料,及时发现服务区域内顾客的健康情况,确定某些具体病种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如糖尿病、皮肤病等,除提供药物销售外,还可提供其他系列商品的配套销售;针对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上门服务,增加与老年人健康相关的其他服务;针对孕妇、儿童的资料采取定期电话咨询,传递商品信息。使零售药店的多元化经营更贴近顾客所需。
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开展比医疗机构缓慢,其药学服务无论内容还是质量与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在“医药分开”的政策下,零售药店需要重视药学服务的开展,缩小与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差距,这是零售药店刻不容缓的责任。
信息是商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在大数据时代掌握有价值的数据信息的一方便处于主动地位。零售药店应建立顾客健康档案,记录顾客的用药情况,分析顾客的生活习惯,调整服务内容,提供受顾客欢迎的服务项目。同时,通过数据分析为医生、生产企业反馈顾客的用药情况,让药学服务成为零售药店的增值服务。
加大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加强现有医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特别是对临床药物运用、常见疾病知识以及合理用药技能培的训,提高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相适应的品牌推广、合理用药、辅助治疗和健康服务的能力。
如设立开展药学服务的专属区域,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根据药店特点配备健康知识书刊、血压仪、体温表、糖尿检验仪等。
建立顾客的健康档案,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延伸药学服务。借助短信、飞信、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健康知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开发应用软件,帮助顾客在网络上进行疾病的简单自我诊疗、药品成分及作用的查询。消费者可以直接利用手机进行会员申请、购物和参加活动,从而扩大零售药店的服务覆盖范围。
举行各种主题的免费健康讲座、合理用药宣传、整理家庭药箱等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居民的健康观念与习惯。在药学服务上既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提供其他商业不可替代的功能,发挥零售药店独到的专业服务和商品销售的特点。
零售药店发挥好药学服务的作用,既可突显零售药店的商业价值,又发挥药师在岗位上的服务作用。并且通过药学服务延伸、扩大服务范围,为零售药店多元化经营找到有效途径。药学服务为零售药店带来差异化竞争优势、增强零售药店的市场竞争力,为零售药店带来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效益。药学服务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成为决定零售药店效益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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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重性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两重性和毛泽东所说的两点论、两分法有同等意义,都是要求人们全面地辩证地观察事物,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它的反面,看到事物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反对片面地、僵死地、形而上学地看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今欧美关系两重性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当今欧美关系两重性探讨全文如下:
“亲”西方与“亲”资本两大主流
在1991年至2001年10年间,世界发生了两起最重大的事件:1991年12月苏联彻底解体和2001年9月美国遭恐怖袭击。苏联解体具有特殊的划时代意义,它改变了1945年~1991年间存在的世界两极格局。9.11事件的历史含义虽不及苏联解体,但比90年代的海湾战争、波黑战争以及科索沃战争来得重要,它的深刻后果影响尚在进一步显露之中。
这两项最重大的事件导致相互矛盾的结果:一方面,随着苏联解体、冷战消逝,不论“美国圈”还是“苏联圈”都处于离散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在致力于加强自主性;另一方面,9.11事件发生后,许多国家又在“反恐”的旗帜下,不同程度地走向一起。然而笔者以为,这些事件还导致当今世界至少暂时存在两大主流现实,即“亲”西方与“亲”资本,它们目前显然盖过了反西方与反资本的呼声。尽管9.11事件前后,“亲”西方的情势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即9.11事件前不少国家“走向”西方具有某些“反思”性质和“自愿”心态,这一点在欧洲表现得比较明显;而9.11事件后许多国家跟着西方经常是出于无奈、被迫甚至同时带着反感。但是“亲”西方与“亲”资本的实质内容并没有什么变化。“亲”西方主要表现在制度选择,政策取向,寻求“集团”依托(北约、欧盟东扩等),以及经济上依赖西方的市场与资本等方面。“亲”资本主要表现在,随着实行私有化、自由化、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为资本扩张活动提供种种方便。
“亲”西方与“亲”资本的世界现实对欧美关系影响重大。它们对欧美关系既是粘合剂,又是疏松剂。之所以是“粘合剂”,因为显然,世界范围内的“亲”西方与“亲”资本内含着对欧美来说带有根本性的共同利益,包括价值取向与利益取向。之所以说是“疏松剂”,是因为一方面9.11事件进一步突出了美国在全球的独霸地位,减轻了欧洲的分量。但另一方面欧盟和美国的同时存在,毕竟仍为世界许多国家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不同对象。例如在制度选择方面,虽然欧美都标榜自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但它们之间的实际差异还是不小的,当今世界并不是整齐划一地从美或从欧的;在政策取向方面,随着美国的独断专行所引起的普遍反感日益增强,世界正出现对欧盟的期待感和重新评估的动向,尽管前景还不十分确定;在资本流向方面,2001年4月~2002年4月底一年间,外国投资商所购买的欧洲股票金额达2000亿美元,而他们购买美国的股票金额为1000亿美元,欧美之间有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可替代性,如此等等。
如果说,在国际政治特别是军事领域,欧美实力与影响差距明显,以致美国经常敢于不顾及、不尊重欧盟利益而自行其是;那么,在经济领域,当今欧美之间的力量对此则显得相对平衡一些,在这里,欧美可谓是存在着一种真正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
在经济领域,欧美之间之所以需要合作,主要是出自下述三个理由。一是经济实力相对平衡,反映经济实力的三项指标比较接近:在经济总量方面,美欧其实不相上下,均占世界GDP的1/4左右,近年来主要由于美元汇率高估,才使欧盟按美元折算的GDP只有8万多亿,而美国为10万亿,欧盟比美国少了20%;在货币力量方面,诚然,欧元自1999年初问世三年半来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货币,目前它已占到世界货币市场的24%、债券市场的31%、全球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货币的28%、外汇市场的38%、世界储备资产的13%、欧元区外已有50多个国家把它们的货币汇率盯住欧元,但与美元相比,欧元的国际地位尚有不小差距,不过,美元也离不开欧元、日元等重要国际货币的相互借重与支持;在科技水平方面,欧盟虽然总体上稍逊于美国,但差距至多不过2年~5年,而且欧美各有短长,欧洲“追补”潜力颇大。
二是经济利益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目前欧美出口中大约各有20%以对方为对象国,投资则占50%~60%,美国国库券2/5、公司债券1/4、股票13%为外国人所持有,其中多数为欧洲人;而欧洲股票40%由盎格鲁—撒克逊投资者控制,欧美股市相关系数在非技术领域约为0.5,在信息技术领域高达0.8。
三是维护现存的国际经济货币制度秩序的相对稳定,也是当今欧美重大的共同利益,对此最近的一例子是2000年9月22日,美、欧、日等联合干预外汇市场,使欧元不致过于变弱,以及2002年6月29日,西方世界又联合干预外汇市场,使美元不致迅速走软。
同时,欧美的经济竞争是相当激烈的,它主要在四个领域展开:一是最常见的直接商业利益之争。今年3月,美国宣布对钢铁进口产品加征关税,5月布什总统批准为本国农业增加补贴,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欧盟限制进口(主要由美国生产的)转基因食品等。在直接商业利益之争问题上,有时很难明辨是非。
例如这一轮钢铁产品矛盾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美国该工业部门竞争力已经相对落后;在农业补贴方面,其实欧盟做得不怎么漂亮,在经合组织国家为各自农业提供总计3600亿美元补贴中,欧盟占了一大部分,但这一次美国又要给本国农业增加补贴1900亿美元,这可能会影响到欧美农产品竞争力对比关系;对于《京都议定书》,美国人有其自己的解释,它对欧洲人搞的计算机模拟气候变化和潜在的全球变暖影响持保留态度,并说欧洲人的环境政策往往只是道义上的追求,而不是权衡成本和利益之后得出的明智结果;至于欧盟进一步限制转基因食品,欧洲议会已于今年6月通过决定,要求对含0.5%以上转基因成分食品加贴标签,其目标显然主要是对着全球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国——美国的。其实欧洲迄今还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转基因食品有害人体,而美国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转基因食品无害人体。二是国家竞争力与企业竞争力之争。
国内外多数专家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欧美相比,新大陆比旧大陆暂居上风,特别在创新活动能力方面。三是“势力范围”之争,包括区域性集团、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争得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权等。美国人竭力要把自己(本国)的规则作为世界规则,欧盟则致力于由它主导来制订国际规则。事实上,这些年来,正当美国人忙于在全世界“东打西打”的时候,欧洲人却在加紧制订成千上万条规则,说是在欧盟内部实施,实际上也会影响到外部世界。四是社会模式之争。9.11事件之后,欧美模式之争也在加剧。80年代上半叶曾盛行“欧洲衰落论”,90年代初以来日本模式不再令人向往,1997年之后“东亚模式”也经常遭人质疑,唯独90年代后半叶美国模式曾显得特别光彩照人。而今这种局面正在发生新一轮变化。
结论:欧美在价值取向与利益取向问题上的共同点与分歧点,决定了欧美关系的两重性。加上国际局势的经常变动特别是大变动,给欧美关系注入了新的因素,例如苏联解体减少了欧美之间的“粘合剂”,受到9.11事件促进的美国单边主义又在其间增添了“疏松剂”。当今欧美关系的主调是竞争加合作。只要力量对比、思想意识与实际利益的差异尚在可忍的范围内,欧美之间尽管矛盾与摩擦在日益加剧,但它们只是导致彼此关系的某些疏远,而不是步步走向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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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是德国哲学家鲍姆加通在1750年首次提出来的。美学是研究人与世界审美关系的一门学科,即美学研究的对象是审美活动。审美活动是人的一种以意象世界为对象的人生体验活动,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文化活动。它既是一门思辨的学科,又是一门感性的学科。美学与文艺学、心理学、语言学、人类学、神话学等有着紧密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列宁美学与毛泽东美学的“血亲”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几十年来我们常常说:中国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美学(文艺思想)的祖师爷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文艺思想)为指导,毛泽东文艺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的继承和发展,云云。今天回过头来看,笼统说,这话当然也对;但是细究起来,又觉得不准确或不太准确。毛泽东当然也像全世界的共产党人一样再三声称自己学马克思,但就文艺思想而言,其基本精神和关键之点却是学列宁。毛泽东是名副其实的列宁的学生,是列宁(经瞿秋白)的再传弟子,得列宁之真传。毛泽东创造性地发展了列宁。
这里要先将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作些比较。列宁当然也说自己和俄国共产党人(当时的社会民主党,布尔什维克)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学生,但是就美学(文艺思想)而言,马恩和列宁却并不相同,仔细考察,二者差别还不小。
(一)先看马克思恩格斯
马恩的美学(文艺思想)对中国当代读者来说并不陌生,他们有关文艺问题的论著上个世纪头几十年即已陆续翻译过来,今天不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关美学(文艺思想)的篇章历历可查,还有单独的《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或《马恩列斯论文艺》),且不止一种。
马恩的美学思想很丰富,很精彩。其最突出的是讲什么呢?它们所强调的理论关节点在哪里呢?我个人体会,其核心在现实主义,即真实地描写现实,创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中国人背得最熟且引用次数最多的是马恩在几封通信中的几段话:“据我看来,现实主义的意思是,除细节的真实外,还要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
“我决不是责备您没有写出一部直截了当的社会主义的小说,一部像我们德国人所说的‘倾向小说’,来鼓吹作者的社会观点和政治观点。我的意思决不是这样。作者的见解愈隐蔽,对艺术作品来说就愈好。我所指的现实主义甚至可以违背作者的见解而表露出来。让我举一个例子。巴尔扎克,我认为他是比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左拉都要伟大得多的现实主义大师,他在《人间喜剧》里给我们提供了一部法国‘社会’特别是巴黎‘上流社会’的卓越的现实主义历史,他用编年史的方式几乎逐年地把上升的资产阶级在1816年至1848年这一时期对贵族社会日甚一日的冲击描写出来,这一贵族社会在1815年以后又重整旗鼓,尽力重新恢复旧日法国生活方式的标准。……这样,巴尔扎克就不得不违反自己的阶级同情和政治偏见;他看到了(原有重点号)他心爱的贵族们灭亡的必然性,从而把他们描写成不配有更好命运的人;他在当时唯一能找到未来的真正的人的地方看到了(原有重点号)这样的人,——这一切我认为是现实主义的最伟大胜利之一,是老巴尔扎克最重大的特点之一。”
——恩格斯《致玛•哈克奈斯》(1888)
“每个人都是典型,但同时又是一定的单个人,正如老黑格尔所说的,是一个‘这个’。”
“可是我认为倾向应当从场面和情节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而不应当特别把它指点出来;同时我认为作家不必要把他所描写的社会冲突的历史的未来的解决办法硬塞给读者。……如果一部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小说通过对现实关系的真实描写,来打破关于这些关系的流行的传统幻想,动摇资产阶级世界的乐观主义,不可避免地引起对于现存事物的永世长存的怀疑,那末,即使作者没有直接提出任何解决办法,甚至作者有时并没有明清地表明自己的立场,但我认为这部小说也完全完成了自己的使命。”
——恩格斯《致敏娜•考茨基》(1885)还有,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在《致斐•拉萨尔》信中提倡“莎士比亚化”(原有重点号)而反对“席勒式地(原有重点号)把个人变成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马克思在《英国资产阶级》中评论以狄更斯为代表的十九世纪小说作家时说:“他们在自己的卓越的、描写生动的书籍中向世界揭示了政治和社会真理,比一切职业政客、政治家和道德家加在一起所揭示的还要多。”马恩在继承西方传统美学基础上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加以改造和强化,对人类美学思想作出了伟大贡献,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值得全人类珍视。
(二)再说列宁
列宁有关美学(文艺思想)的论著中国读者同样不陌生,它们也是在上个世纪头几十年陆续介绍过来,而且比马恩美学力度更大、影响更深远。今天更有《列宁全集》,有《列宁论文学与艺术》(两种版本)以及《马恩列斯论文艺》中有关列宁的篇章,人们可以很方便地看到。
从马恩到列宁,随着历史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美学(文艺思想)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列宁强调的重点不再是马恩当年强调的现实主义、写真实、创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而是:“党的文学的原则”,即文学事业要成为党所开动的革命机器(党的整个革命事业)的“齿轮和丝钉”。这是列宁美学(文艺思想)对马恩美学(文艺思想)的巨大改变,也是列宁与马恩的巨大差别。对于列宁的美学(文艺思想)论著,中国读者最熟悉、引用率最高、影响最大的是什么?是1905年发表的集中阐述文学党性原则的《党的组织与党的文学》(近年来改译为《党的组织与党的出版物》,其实没有必要,内容实质没有什么改变),以及随后十来年间(1910年前后数年)有关托尔斯泰的一系列文章和给高尔基的信。它们也的确是列宁美学(文艺思想)的代表作。其中《党的组织与党的文学》尤其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文艺圣经。
在这篇文章里,列宁高喊:“打倒无党性的文学家!打倒超人的文学家!文学事业应当成为无产阶级总的事业的一部分,成为一部统一的、伟大的、由整个工人阶级的整个觉悟的先锋队所开动的社会民主主义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这几个字原有重点号)。文学事业应当成为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统一的社会民主党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列宁为了堵住某些人的嘴,也说到文学“自由”的问题,说到两个“无可争辩”:“无可争辩,文学事业最不能作机械的平均、划一、少数服从多数。无可争辩,在这个事业中,绝对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但是,列宁紧接着就强调:“可是这一切只是证明,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的文学部分,不能同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的其他部分刻板地等同起来。这一切决没有推翻那个对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民主派是格格不入的和奇怪的原理,即文学事业必须无论如何一定成为同其他部分紧密联系着的社会民主党工作的一部分。”
列宁在上面所引最后一句话里一连用了几个意思相近、步步加重的副词“必须无论如何一定成为”,就像““””期间一连用几个“最最最……”一样,可见他强调的力度和急切的心情。他是在引起读者的加倍注意:你的“自由”必须服从“党性”。打个比方:“自由”是天上的“云”,“党性”是整个的“天”,文学再“自由”也跑不出“天”去;或者,“自由”是孙悟空自如翻滚的斤斗,他再“自由”翻滚,一个斤斗十万八千里,也跳不出如来佛的手心。总之,文学的党性比天大。这里的党的文学的“自由”就如闻一多当年所说的作格律诗:带着镣铐跳舞。
上面提到的列宁的其他书信和文章,实际上也是从党性原则出发说事儿。譬如关于托尔斯泰的一系列文章,基本说的是托尔斯泰与“革命”的关系和对“革命”的作用、意义,虽然列宁也说托尔斯泰是“镜子”,但他说的却不是真实描写社会现实的问题,不是现实主义问题。与高尔基的通信,也是强调:“把文学批评同党的工作,同领导全党的工作更紧密地(这几个字原有重点号)联系起来”。总之,它们都几乎无时无刻无字无句不在阐明文学的党性原则;相对于文学的党性原则,现实主义、真实性等等,在列宁那里几乎不占什么位置。
这在世界共产党人的美学发展史上,是一个巨大变化。列宁是转折点,也是新的起点。列宁创建了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或革命共产党人的一种新的美学:以文学的党性原则为标志、为旗帜的列宁美学(文艺思想)。它是一种突出政治的美学(文艺思想),或者可以叫做一种新的“政治”美学(文艺思想)。“政治”美学(文艺思想)可以有多种,譬如有“学术政治”美学(文艺思想),即着重从学术上讲文艺与政治的关系。还有一种叫做“地缘政治”美学(美国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詹姆逊1992年出版了一部书,名字就叫《地缘政治美学:世界体系中的电影和空间》)。列宁不是。他是从革命实践的角度规定和阐述文艺与政治的特殊关系,即文艺必须绝对被革命政治所笼罩。而这种革命政治在列宁那里很明确只是革命政党(共产党,当时的社会民主党,布尔什维克)的政治,他所讲和所要解决的是文艺与革命的政党政治的关系。所以我把列宁美学(文艺思想)命名为“政党政治”美学(文艺思想)。
在20世纪的无产阶级世界革命形势下,列宁开创的政党政治美学(文艺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有数支嫡传子弟兵。我没有作过精确调查,据粗略观察,以下三支比较明显。
一支在列宁的祖国苏俄——近水楼台先得月。
在列宁在世和去世之后,俄国和后来的苏联共产党人在文艺思想和文艺政策上也出现过许多派别(如果以列宁为“中”,那么还有对于列宁来说是“极左”的或“右”的,还有学院派的,还有庸俗社会学的等等),有过各种争论和斗争。但其主流美学(文艺思想)在相当长时间里奉行的主要是列宁美学(文艺思想)路线。后来(列宁去世之后,斯大林掌权时期)发展到极致,就是以日丹诺夫等人为代表的极左政治美学(文艺思想)。这里要说一句:列宁自己也不一定预料到后来的极端状态,而且也不一定同意后来极左政治家们的文艺思想和文艺政策,日丹诺夫等人的所作所为也不能由列宁完全负责;但是,不论日丹诺夫等人如何走极端,最初毕竟是沿着列宁美学路线一步步推进的。一九四六年八月联共(布)中央关于两个文学杂志(《星》和《列宁格勒》)、一部影片(《灿烂的生活》)及剧场上演节目连续作了三个决议,日丹诺夫《关于〈星〉和〈列宁格勒〉两杂志的报告》,一九四八年二月关于歌剧《伟大的友谊》的决议等等,就是将列宁美学发展到极致、发展到极端乃至畸形时的代表作。
日丹诺夫在《关于〈星〉和〈列宁格勒〉两杂志的报告》中,对创作倾向和艺术流派进行政治宣判,称左琴科是“市侩和下流家伙”(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真理报社论《苏联文学的崇高任务》则干脆谩骂说,左琴科是“凶狠的下流胚和流氓”),称女诗人阿赫玛托娃是“无思想的反动文学泥坑”和“贵族资产阶级思潮”的代表,是古老文化世界的“残渣”,而且更进一步,说她“并不完全是尼姑,并不完全是荡妇,说得确切一些,而是混合着淫秽和祷告的荡妇和尼姑”。日丹诺夫还把艺术上的象征派说成是“反动的文学派别”,并归罪于19世纪德国著名作家霍夫曼,认为苏联的“不论阿克梅派也好,谢拉皮翁兄弟也好,他们的祖先是霍夫曼,贵族沙龙颓废主义和神秘主义底创始者之一”,以致对整个西欧文艺进行全盘否定。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要求“文学领导同志和作家同志都以苏维埃制度赖以生存的东西为指针,即以政策为指标”,“把思想战线拉上与我们工作底其他一切部分并列在一起”。①
日丹诺夫的政党政治美学(文艺思想)是在俄国共产党掌握了政权成为执政党之后的政党政治美学(文艺思想),手握生杀大权,并且常常付诸行动,因此十分可怕。中国共产党人当年十分敬重日丹诺夫,1959年人民文学出版社郑重出版了《日丹诺夫论文学与艺术》,扉页上印了他的标准像,《出版说明》称“安德烈•亚历山大罗维奇•日丹诺夫是苏联共产党和苏维埃国家杰出的活动家、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著名理论家和天才的宣传家、国际工人运动的积极活动家”。书中收进了上面这篇报告及其他讲演,编者说:“它们对于苏联文学艺术和哲学研究工作的繁荣和发展起了极为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支是意大利共产党领袖安东尼奥•葛兰西(1891-1937)。
葛兰西曾于1913年加入意大利社会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葛兰西响应列宁“变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的口号,发动都灵工人反战武装起义,证明他是列宁的信徒,主张走“俄国人道路”。1921年1月21日意大利共产党成立,葛兰西是党的创始人之一。1926年11月不幸被捕,写下32本《狱中札记》(中文版《狱中札记》由葆煦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3月出版),这是意大利现代思想史上的重要著作。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通过夺取资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来瓦解资产阶级的集体意志,从而为最终夺取资产阶级的政治大权创造历史条件。
葛兰西说:“一个社会集团能够也必须在赢得政权之前就已开始行使‘领导权’(这是赢得政权的首要条件之一);当它行使政权的时候,它就成了统治者,但即使它已牢牢控制政权,也必须继续‘领导’……从温和派的政策可以清楚看出,甚至在获取政权以前,就能够也必须存在霸权活动,而人们不该仅仅以政权赋予的物质力量来实施有效的领导。正是对这些问题的出色解决,才能以没有‘革命’的‘革命’或‘消极革命’的方式使第一次复兴成为可能……温和派到底以什么形式,采取了何种方式,成功地建立起了其精神的、道德的和政治的霸权机构?是那些可以称之为‘自由的’形式和方式——换言之,是通过个人的、‘分子’和‘私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不是通过某个在有组织的实际行动之前就已根据计划制订好的党的行动方案)。”葛兰西的这个思路是沿着列宁关于文学事业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的思想而来的,只是当时的意大利无产阶级革命没有成功,没有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故他所阐发的只是“革命”前(或掌握政权前)的“文化领导权”理论。
一支是中国共产党人瞿秋白和毛泽东。
瞿秋白1920年去苏联访问两三年并在苏联加入中国共产党,两次见到列宁并与列宁合影(据革命老人羊牧之回忆,见《团结报》文章《瞿秋白两次见列宁》),是中国共产党人亲自聆听过列宁教导的为数不多的人之一。可以说,瞿秋白名副其实得列宁之真传,包括列宁美学(文艺思想)之真传。从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瞿秋白文集》中一系列关于文艺问题的文章(如《普罗大众文艺的现实问题》、《文艺的自由和文学家
的不自由》等等。
可以看到,他在20世纪20-30年代(牺牲前)的一系列文章都可以寻觅到列宁的直接影响。如关于五四运动领导权问题——他认为五四运动是失败的,原因在于“五四”是资产阶级领导而不是无产阶级领导;所以他主张重新来一次“五四”,来一次无产阶级的“五四”。关于文艺大众化问题,他也尖锐地提出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问题(其观点与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思想相似)。他关于无产阶级文艺的服务对象、文艺的发展方向等问题,也都能看出列宁美学的影子。
瞿秋白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苏区主管文化工作时,将他的文艺思想付诸实践,变成行动,提出了“话剧要大众化、通俗化,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工农兵服务”的口号,成为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思想的先声。毛泽东对瞿秋白的思想极为推崇。1950年12月31日,毛泽东为瞿秋白遗著题词:“瞿秋白同志死去十五年了。在他生前,许多人不了解他,或者反对他,但他为人民工作的勇气并没有挫下来。他在革命困难的年月里坚持了英雄的立场,宁愿向刽子手的屠刀走去,也不愿屈服。他的这种为人民工作的精神,这种临难不屈的意志和他在文字中保存下来的思想,将永远活着,不会死去。”如果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等文章充分表述了列宁美学(文艺思想),学得了列宁的真经,那是经过了瞿秋白的中介;或者瞿秋白只是中介之一,另一中介是列宁之后苏联共产党的一系列文艺问题的决议和文件,以及苏联共产党人美学家文艺理论家的论著。毛泽东(经瞿秋白和苏联共产党人)是列宁美学(文艺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发展者,是列宁的好学生。
毛泽东无疑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伟大人物。他对中国革命的贡献是不能抹煞的。这里仅仅谈毛泽东美学(文艺思想)。
毛泽东是列宁政党政治美学最忠实且富有创造性的中国继承者、传播者、发扬光大者、发展者和积极实践者。毛泽东最有代表性的美学(文艺思想)论著首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我把它看作是列宁《党的组织与党的文学》基本思想的中国版;列宁当年强调的政党政治美学的主要之点,毛泽东用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老百姓容易接受的语言加倍强调出来。在《讲话》的《引言》部分,开宗明义,毛泽东就进入核心:
同志们!今天邀集大家来开座谈会,目的是要和大家交换意见,研究文艺工作和一般革命工作的关系,求得革命文艺的正确发展,求得革命文艺对其他革命工作的更好的协助,借以打倒我们民族的敌人,完成民族解放的任务。……我们今天开会,就是要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帮助人民同心同德地和敌人作斗争。
毛泽东接着强调:我们要战胜敌人,首先要依靠手里拿枪的军队。但是仅仅有这种军队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有文化的军队,这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必不可少的一支军队。在《讲话》的《结论》部分,毛泽东又特别强调:在现在世界上,一切文化或文学艺术都是属于一定的阶级,属于一定的政治路线的。为艺术的艺术,超阶级的艺术,和政治并行或互相独立的艺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无产阶级的文学艺术是无产阶级整个革命事业的一部分,如同列宁所说,是整个革命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因此,党的文艺工作,在党的整个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确定了的,摆好了的;是服从党在一定革命时期内所规定的革命任务的。仅此即可看出毛泽东与列宁的惊人的一致。他所说的就是列宁在《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中阐述的:“文学事业应当成为无产阶级总的事业的一部分,成为一部统一的、伟大的、由整个工人阶级的整个觉悟的先锋队所开动的社会民主主义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他所反复强调的就是列宁的文学的党性原则,就是列宁的政党政治美学(文艺思想)。
《讲话》中其他文字(如谈“为什么人”的问题、“普及提高”的问题、“统一战线”问题、“文艺批评”问题等等)都是围绕上述中心思想而展开、而发挥的。
那么,毛泽东对列宁的发展又表现在哪里呢?
首先,毛泽东强化了列宁美学中“文学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服务”的思想,反复强调“文艺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继瞿秋白在苏区提出“话剧要大众化、通俗化,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工农兵服务”之后,强调整个文艺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于此,在世界共产党人的美学史、包括整个世界美学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工农兵方向”的命题。
这是一个伟大的命题。这是毛泽东(包括瞿秋白)的一大功绩,这也是毛泽东文艺思想之所以受到那么多人拥护的原因,也是它最光辉的地方。
其次,毛泽东比列宁更加强调革命文艺的“工具”性质和“武器”作用,即文艺是党的有力的一种“工具”,是党“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强调文艺的“从属”和“服从”。
列宁主要阐明文学事业是革命事业的一部分,只是说它是特殊的(有自己特性的、不能刻板等同的)一部分;而毛泽东则强调文艺必须“属于一定的政治路线”,必须“服从党在一定革命时期内所规定的革命任务”。在后面谈文艺批评标准时又强调“以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以艺术标准放在第二位”,即党的政治利益高于一切。这就突出了主次地位、强调了轻重关系。
再次,最主要的发展,是毛泽东突出了共产党的执政者、当权者的地位,把权力加在了美学上,使列宁的“政党政治”美学(文艺思想),变成了毛泽东的“权力政治”美学(文艺思想)——其实这也是学苏联,学日丹诺夫,上个世纪40年代日丹诺夫的所作所为已经是“权力政治”美学(文艺思想)了。
毛泽东的权力政治美学(文艺思想)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毛泽东把“人民民主专政”不知不觉渗透进美学(文艺思想)和文艺活动之中了。其尽人皆知的事实就是批判电影《武训传》、批判胡适、把胡风打成反革命、把几十万优秀知识分子打成右派(专政对象)、1963和1964年毛泽东关于文艺界的两个批示(把所谓“封资修”和文艺界的某些主事者几乎打成敌我矛盾)、“”的暴力行为。
这些“事件”(或“案件”)几乎全部是毛泽东钦定的,有许多“按语”、“社论”和文件是毛泽东自己写的或修改定稿的——有档案可查。尤其是批判《武训传》和批判胡风两例,最为触目。
武训本是清代平民教育家,行乞兴学,为时人称道,并被清政府授以“义学正”名号,赏穿黄马褂。1951年初上演的孙瑜编剧兼导演、赵丹主演的电影《武训传》即真实演义此事。《武训传》上映后,引起争论,有人
认为它“是一部富有教育意义的好电影”,武训“永垂不朽值得学习”;有人认为《武训传》“缺乏思想性有严重错误”、“武训不足为训”。即使对武训其人其事学术上有不同看法,对电影《武训传》艺术上有不同意见,完全可以用艺术竞争、学术讨论来解决,但却动用行政权力大开杀戒。1951年5月20日《人民日报》批判电影《武训传》的社论《应当重视电影〈武训传〉的讨论》,由毛泽东审阅并加写和改写了主要几大段文字——后来此文作为毛泽东的著作收入《毛选》五卷。毛泽东一针见血:“《武训传》所提出的问题带有根本性质”。毛泽东给武训和《武训传》定性:“承认或者容忍这种(对武训的丑恶行为)歌颂,就是承认或者容忍污蔑农民革命斗争,污蔑中国历史、污蔑中华民族的反动宣传为正当的宣传”!
毛泽东还说:“一些号称学好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员……竟至向这种反动思想投降”,“资产阶级的反动思想侵入了战斗的共产党”。为了证明批判《武训传》的正确,江青率“武训历史调查团”到山东调查,一手炮制了《武训历史调查记》,经毛泽东审阅修改,洋洋45000多言在1951年7月23日至28日的《人民日报》上整版整版地连载,其“结论”是:“武训是一个以兴义学为手段,被当时反动政府赋予特权而为整个地主阶级和反动政府服务的流氓、大债主和大地主。”这是建国后权力政治美学的第一次大行动。而且对《武训传》的这些判断和结论都变成实际行动了,采取行政措施了:电影被勒令停演,编剧、导演、演员同电影作品一起遭到全国性各种形式的批判,以至几十年后“”中被残酷批斗抄家。
这是建国后毛泽东权力政治美学的第一次大行动。用行政命令、甚至用专政手段解决艺术问题、学术问题,其实是连某些古代帝王(譬如南朝的梁武帝萧衍)都不如的。萧衍佞佛,把佛教定为国教,四次出家为僧;而范缜则撰《神灭论》与佞佛势力展开激烈对抗。按帝王专制时代的一般做法,贵为皇帝的萧衍完全可以用握在手里的生杀大权轻而易举地除掉范缜和他的神灭论学说;但梁武帝没有。他虽然也下了《敕答臣下神灭论》的敕旨,并发动王公朝贵、高僧“大儒”(曹思文就以儒家礼制证明神之不灭,说范缜“欺天罔帝”、“伤化败俗”)对范缜进行精神“围剿”,却基本上“君子动口不动手”,大致限定在公开平等的学术辩论范围。范缜始终坚持己见,毫不退让,据理反驳;而武帝也未采取行政措施和专制手段加害于他,不但仍让范缜当他的官——位居国子博士,其著作《神灭论》也未被取缔,反而作了更精辟的修订,一直传播至今。
权力政治美学采取专制手段造成更可怕后果的是胡风反革命事件,一下子让胡风在监牢里蹲了几十年。今天看来,胡风的文艺活动、文章、书信,对人民、对国家、对民族,有益无害。即使他的“万言书”(1954年7月胡风向中共中央政治局送的一份陈述关于文艺问题意见的30万言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完全符合宪法。今天看来,某些共产党人与胡风的争论,只是不同思想见解和不同学术观点之争。可是不幸,胡风遇上了权力政治美学,以权力政治解决美学问题,解决文艺创作问题、文艺思想问题、学术观点问题,酿成悲剧。此事因尽人皆知,不用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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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1.宪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宪法实施只完成了组织国家政权的任务,而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宪法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既缺少理论上的论证,也缺少必要的实施经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宪法实施总是达不到理想效果。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我国宪法,但却从未进行过公开解释,本应负有监督之责的全国人大会,却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颇为懈怠。在司法适用方面,宪法并不直接发挥功能,宪法条文与社会实际相背离,也可以说,宪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却只能算是一纸空文。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受侵害,人们却无处伸冤,宪法也发挥不出其救济职能。因此,我国的宪法在现实当中很大程度上也只能算是一种观念宪法。
2.宪法实施的困境
在我国,宪法实施的困境更多的表现为其实施途径的问题。具体说来,我国保障宪法实施的途径大概包括两种:一种是间接途径,也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由国家机关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来促使宪法落到实处。另一种就是宪法实施的直接途径――宪法诉讼。即在违宪事件发生后去监督,或者当宪法权利遭受侵害之后而实施救济。然而,我国宪法实施困境的关键问题在于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但这并不是我国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多变性存在的矛盾所导致,“我国宪法实施表现出的宪法困境,其根本原因更多在于我国宪法规范直接实施途径存在的问题。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实施机制,而权力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又太过于宏观,这对于宪法的直接实施所发挥的功效甚微。”
1.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带有原则性的规范,对具体到某个法律部门的纠纷,宪法则无法直接适用,只有借助于相应的部门法,而最主要、最经常要借助的则是行政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是二者的共同目的和特征。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行政法也在日趋改进,由原来以管理国家和人民为目的,逐渐转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约束上。在制度设计上,行政法要求国家和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必须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行政法的使命使其对宪法的实施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之中,行政法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对我国宪法实施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想真正实现宪法权利,就必然会对行政法造成一定的冲击,也会对违宪的行政法规则提出挑战。而我国宪法实施的不满现状对行政法已提出要求,力图建立公正有效的行政诉讼机制,以有效解决我国宪法权利长期被漠视的问题。
另外,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也是对宪法实施的一种挑战。当下,我国行政法规范数量之多,对社会影响之大,不得不令人反思,这种情况直接危害宪法权利的实现和宪法的有效实施。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要建立良好的行政――宪法关系,就要求以有效的宪法实施来对抗违宪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有力监督已经势在必行且颇有成果。
1.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有关宪法权利的行政纠纷
作为法治国家,建立一种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但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来看,关于行政争议的案件,法院受理的范围太过狭窄,只有当公民有关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才会受理。但其他的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有关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仍然不太可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宪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如果因为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诉讼得到保障,也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那么宪法基本权利的存在也就失去其独立的意义。”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尤其是与宪法相关的公民权益保障法,如果尝试让法院去处理这些有关宪法权益侵犯的案件,将会对宪法的发展大有助益。
2.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无论是从我国立法监督的角度看,还是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都无法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但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宪法应当被直接适用。因为宪法既然是法,就必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人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却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就会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此外,宪法权利确实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如果宪法权利被侵犯,而又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那权利也就不能称之为权利,宪法更将不能称之为宪法。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有必要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来救济被侵犯的权利,“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将使公民的宪法权利获得行政诉讼的有力支撑,使宪法成为实实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活宪”,使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赋予纸面上的宪法权利以鲜活的生命。”
3.确立最高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有限释宪权
要想使行政诉讼中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司法释宪权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起来,并赋予法院对宪法权利进行救济的职能,以及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权。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宪法权利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更加明确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即便如此,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具有释宪权。鉴于我国的国情,在具体案件中,最高院应当确立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权,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难以解释的问题,也可以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但是最高院也只有在发生特定案件时才会进行解释,一般也只是在事后进行的,与具体案件有关。这也很好的处理了全国人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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